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避免因未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导致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则申请期限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行政相对人可以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上述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五、对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情形,行政相对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部分案件情形,行政相对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对于这些情形的案件,如果行政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则也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案件情形包括:(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六、对特定情形案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这也是本次行政复议修订遵循“便民”原则的体现之一。
七、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可以调解,有利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纠纷。
八、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缩短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期限,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快速解决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简易程序和适用情形,下列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3)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其他类型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缩短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期限,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快速解决。
九、行政相对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十、行政复议期间可以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因此,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争取避免因行政机关执行行为造成损失,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