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解读《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之分居或离婚时被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救济途径
在分居或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为取得子女的抚养权,抢夺、藏匿子女的现象并不罕见。实务中,也不乏是基于夫妻、家庭成员间争夺利益、宣泄情绪、报复的原因,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筹码”和“工具”。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和探望权,更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式发布。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被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救济途径

针对此类案件救济难的现实困境,被侵害人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婚内监护权诉讼或者是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

(一)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本身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发布实施前,已有法官根据自身的裁量权对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适用人格权行为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总则编和婚姻家庭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但是监护权并非法定的人格权范畴,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务中大多法官对于人格权行为禁令的适用仍是较为谨慎的态度,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发布实施让人格权行为禁令的适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存在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可通过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民事裁定。夫妻一方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采取暴力手段抢夺、藏匿子女,对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均会造成较大的心理伤害,系家庭暴力中的一种表现形式。禁止采取暴力手段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应当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的客体范围。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五)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五)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已搬离与被申请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将申请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知被申请人,不得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列明申请人的现住所。”2023年1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类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由于父母一方存在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可视为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亦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提起婚内监护权之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不应当侵害、阻碍另一方行使权利,被侵害方可以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

(四)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

被侵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申请行为保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下列情形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二)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当事人对自己的申请应当提供基本证据,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初步核实后可以径行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如果穷尽所有方法,仍无法将孩子带回身边,被侵害方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争取孩子抚养权,在提起诉讼时一并申请行为保全。

 

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

随着《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发布实施,关于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来救济自己的权益有了明确法律依据。相比监护权之诉与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这两种救济途径是适用普通的诉讼流程,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则是特别程序,不以诉讼为前提,可单独使用,且程序快速,适合紧急情况。那么在“藏匿孩子”问题上,两者的适用条件有何差别?

有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源自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禁令。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采取了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有遭受人身安全侵害的风险,此时,更宜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未采取“家庭暴力”行为的,只是父/母的探视权益受损,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加以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要求停止抢夺、藏匿行为外,还可能包括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或子女,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

从日常生活经验看,抢夺孩子的行为较常使用暴力手段,禁止对方抢夺行为,可以考虑申请人身权保护令。那如果已经实际抢夺、藏匿的情况,尤其是藏匿孩子,藏匿一方父母可能不让另一方联系孩子,这行为既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和探望权,亦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其实是对孩子人格权的侵害以及对被抢夺、藏匿孩子一方父母人格权的侵害,因此可以考虑申请人格权禁止令。由于目前对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人格权禁止令尚无明确的、具有操作指引价值的司法解释,实务上亦可以考虑当地法院在过往司法实践中适用那种程序更有经验,更高效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来保障权利的,就选择适用更加匹配合适的程序。同时,我们亦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监护权之诉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行为保全申请则需以起诉为前提,加上实务中可能还有调解期及排期开庭等情况,相较人格权侵害禁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周期更长。监护权之诉适用于尚不方便离婚或者准备离婚的分居期间,一方父母难以实际寻找孩子的情况,被侵害监护权的一方父母希望保持探视,行使监护权,在离婚前坚持接触,并且保障子女健康。通过监护权之诉,法官可以判决确定分居期间携带抚养的一方,一方可以将对方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作为不利于对方取得抚养权的因素进行主张。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是司法解释出台前可行的途径,但由于需结合离婚诉讼,不能独立提起。建议紧急情况还是采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简介

陈绮婷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绮婷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案件、公司及政府法律顾问、涉外法律服务等,致力于企业合规等领域的研究,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擅长解决互联网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供稿:陈绮婷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