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全面解读金融行业的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以广东地区司法案例为切入要点
一、引言

对于金融行业的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适用的规定更多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当中,因此金融行业的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一直是大家讨论比较多,也是相对复杂的话题。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了解金融行业的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以及广东地区对此的司法实务落地情况,本文将在梳理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地区的司法案例对金融行业的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进行全面解读。

二、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的适用范围

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绩效薪酬递延支付,二是绩效薪酬追索扣回。

关于绩效薪酬递延支付,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政策,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这意味着部分薪酬不会立即支付给劳动者,而是在一定期限后,根据风险控制情况来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金额。

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在某些情况下,如劳动者未能勤勉尽责,导致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面临重大风险损失,金融机构有权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并止付未支付的部分。

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这一机制所设立的目的是让员工的薪酬激励和金融企业风险防范相匹配,以防范企业出现激进的投资经营行为和员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然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要员工付出劳动,员工即有权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绩效薪酬的递延和追索扣回本质上属于对员工获得劳动报酬一种例外的、附加的限制,因此,原则上,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不应被随意扩大使用。根据现有规定,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的人员适用范围如下:

此外,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1,进一步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

三、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设置条件的裁判实务分析

在广东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止付或者追索劳动者绩效薪酬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事件发生:当员工负责的项目或业务发生风险事件,如违规操作、重大损失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追索扣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或止付未支付的部分。法院在裁判时会考虑风险事件与员工职责的直接相关性以及员工的过错程度。例如,在(2020)粤01民终21129、21130号案中,因员工发生风险合规事件,法院支持了单位扣发员工剩余绩效薪酬的操作。

2、员工离职:在某些情况下,员工离职可能成为止付剩余绩效薪酬的条件,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如有的法院认为,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离职扣发剩余奖金的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如(2020)粤03民终14697号、(2021)粤20民终95号案件,同时也有另外一部分法院会尊重企业的管理,支持在员工离职后不予发放剩余奖金的做法。

3、双方签订离职协议:如果员工在离职时与企业签订了明确的离职协议,协议中规定了离职后不再发放递延奖金,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约定。例如,在(2019)粤03民终694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员工离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离职经济补偿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其支付补助费,该费用包括补偿金、补助费和因离职事项双方协商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全部费用,该补助费当然及于劳动报酬在内的全部费用。不过同样需要关注到,如果在离职协议中并没有对剩余绩效薪酬作出明确约定,甚至将递延奖金明确排除在双方协商范围外,用人单位并不能仅以此为由对抗员工要求发放剩余绩效薪酬的权利,如(2023)粤01民终25397号案。

在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企业是否有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充分依据,用人单位对此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其一,用人单位存在适用的规章制度,相关制度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仅以离职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阻却事由,有可能会被认为用人单位单方免除自己法定责任而无效;其二,相关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在广东地区更为重视规章制度的送达流程;其三,劳动者岗位职责相关性以及适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四,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存在需要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客观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实施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时,不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还需要同时确保内部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四、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的时效限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普通劳动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则适用特殊时效,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

投资风险事件一般潜伏期较长,隐患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暴露,故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设置绩效薪酬的递延周期比较长,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员工已经离职了,用人单位仍有部分绩效薪酬仍未支付,因此,如果仅机械地理解绩效薪酬的时效应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起算一年,那么就会导致设置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的目的落空,因此,准确理解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机制的时效限制,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分别理解: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绩效薪酬的时效限制:

(1)在职期间,劳动者知悉用人单位已经扣发绩效薪酬,适用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的特殊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被用人单位扣发绩效薪酬,时效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一年,适用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的特殊时效。

(2)劳动者离职后,绩效递延周期未届满,时效应从支付周期届满后起算一年。该缘由在于支付周期届满时,劳动者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如在(2023)粤01民终25397号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发放员工剩余递延奖金的时间是员工离职两年后,因此即使员工在离职两年后提起仲裁也并未超过时效。

(3)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扣发绩效薪酬的情况不清楚的,且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知悉相关情况,追索绩效薪酬的时效应从劳动者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算。如在(2023)粤01民终28185号案中,法院认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在离职时已知晓被扣发的绩效工资的具体数额,故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剩余绩效薪酬的时效应从员工收到《薪酬追索扣回通知书》之日起算。

2、用人单位追索扣回劳动者绩效薪酬的时效限制:对于用人单位扣除员工剩余绩效薪酬乃至进一步追回已经发放绩效薪酬的纠纷,并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因此并非适用特殊时效,而是普通时效,如(2023)粤01民终25332、25333号案。

五、结语

结合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处理金融行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争议时,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岗位职责、职务行为与风险损失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这要求金融企业在制定和执行绩效薪酬政策时,必须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并在必要时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员工也应当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对薪酬产生的影响,并在履职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以实现双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注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1

(四)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条件、业绩情况、承担风险、薪酬战略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十三)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请将本通知发送至所属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请将本通知发送至辖内国有金融企业执行。

律师简介

周艳艳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周艳艳律师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具有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丰富经验和法律英语能力。周艳艳律师擅长劳动人事争议、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及涉外法律服务,在劳动人事领域有非常深入的研究。执业以来,周律师为多家知名外企、国企、民企、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劳资专项法律顾问和仲裁诉讼服务,工作经验非常丰富。

周艳艳律师参与、代理的案件和项目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维护社会稳定奖”“社会责任贡献奖”等荣誉;参与编写的《HR法律实战案例课》获得了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理论成果奖”,并参与编写了《劳动争议高频问题裁判规则与类案集成》。此外,周艳艳律师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公益律师”,还荣获了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第一届广州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大赛”优胜奖。

肖紫筠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肖紫筠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执业以来,肖律师为多家世界500强外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知名民企和社会团队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劳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及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服务,其代理案件获评“十大精品案例”,本人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社会责任贡献奖”“理论成果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