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一直是重要的证据之一。然而,仅凭口供是否足以立案及定罪,尤其是在猥亵儿童罪这种敏感且复杂的案件中,仍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以猥亵儿童罪为视角,探讨在刑事诉讼中仅有口供能否立案及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根据该条规定,猥亵儿童罪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为:1、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行为;2、强制猥亵的对象是儿童。因为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较差,心智未成熟,因此不论儿童是否同意或者是否反抗,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即应予立案追诉。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有关犯罪事实的供述。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种类之一,对侦破案件、查证犯罪、抓获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作为证据,它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必须是客观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它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猥亵儿童罪中,受害人往往是未成年人,其陈述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稳定性都受到年龄、心理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对儿童的证言需要特别谨慎地审查。
猥亵儿童罪通常发生在隐蔽场所,目击证人较少,物证也不易获取。这使得口供在此类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但也因此更需慎重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猥亵儿童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处理猥亵儿童案件时,应当全面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口供、受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不仅要依靠口供,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可以通过受害人的心理鉴定、医学检验、现场勘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来补强口供。
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若口供作为主要证据,还需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例如,通过受害人的身体检查报告、现场提取的生物痕迹、物证等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和口供的可信度。
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要求“犯罪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犯罪”。在猥亵儿童罪中,仅有口供是否足以立案,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犯罪事实的初步认定: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详实、具体,并与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情况等初步证据相吻合,可以作为立案的初步依据。即便仅有口供,公安机关也需要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如对受害人的询问、现场勘查等,以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起诉和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需要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仅有口供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证据的合法性:所有证据必须依法取得,排除非法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应当客观真实,不受人为干扰和影响。
在猥亵儿童罪中,仅有口供能否立案及定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口供作为重要证据之一,若与其他初步证据相吻合,可以作为立案依据。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仅凭口供不足以定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补强证据。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确保每一份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综合运用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梅世方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企业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2019年度曾担任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