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及自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一、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法定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自《民法典》颁布并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是最高,而是时间在后的遗嘱效力最高,对当事人来说便利了不少,但仍需注意,遗嘱本身必须合法有效,否则就算时间在后也无济于事。

 

二、自立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1.一般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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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及所有见证人都要遗嘱的每页亲笔签名、亲笔写明年月日,名字须为身份证上的名字,私章/指印不能代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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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删、涂改的地方旁边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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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不能是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见证人要当场见证,不得事后签名。

2.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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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每页亲笔签名并写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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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标题最好写明是遗嘱,若是信件等非正式形式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属于遗嘱。

3.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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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两名以上见证人,被继承人与所有见证人每页亲笔签名并写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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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见证人的其中一名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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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继承人是聋哑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证明代书人有能力明白被继承人的意思,例如代书人会手语等。

4.录音/录像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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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两名以上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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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记录到被继承人和所有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达到足以确定被继承人和见证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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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自述遗嘱内容,注意清晰完整地表述财产安排,尽量避免引导性提问与被动回答的情形。

5.打印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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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两名以上见证人,被继承人与所有见证人每页亲笔签名并写明年月日。

6.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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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两名以上见证人,且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危急情况消失后,能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7.遗嘱内容需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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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在遗产处理时应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里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继承时的状态,而非立遗嘱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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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最后,注意务必说明清楚财产的继承是否仅由继承人个人继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无说明,则按照法律规定,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简介

蔡潇潇

·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委员

蔡潇潇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公司法律顾问、破产清算等,曾为多家国企以及私企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能准确判断企业及个人客户的法律需求,及时提供能最大程度保护客户利益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