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依据仲裁协议作出仲裁裁决(award),一经作出即为最终裁决,且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47只有当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后,裁决支持的仲裁请求才得以落实,因此承认与执行是仲裁程序中位处最后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为确保仲裁裁决准确无误,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仔细审阅仲裁裁决。如果出现一些错误(例如计算、书写或印刷等类似错误)和模糊,则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对原仲裁裁决进行更正或解释(corre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award)。该等申请应该在当事人在收到裁决后的30天内提出,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48除当事人申请之外,仲裁庭也可在作出裁决之日起30天内主动对以上错误进行纠正。49
如果裁决作出后,仲裁庭对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请求有所遗漏,则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30天内,请求仲裁庭对遗漏的请求作出补充裁决(additional award),仲裁庭认为补充裁决申请合理的,应当在60天内完成对裁决的补充。50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香港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application for setting aside as exclusive recourse against arbitral award),以寻求司法救济。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仲裁裁决才能被质疑撤销,程序性命令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的。在Gingerbread Investments Ltd v. Wing Hong Interior Contracting Ltd [2008] 2 HKLRD 436一案中,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庭作出的披露文件的指令,最终法院因程序性指令并非为仲裁裁决为由,拒绝了撤销申请。
《仲裁条例》第81条规定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须于收到裁决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可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可归纳为:(1)一方不具有行为能力、(2)仲裁协议无效、(3)一方无法陈述案件、(4)裁决处理的争议在提交仲裁的范围以外和(5)该裁决与香港的公共政策相冲突。然而法院在评估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时,并不会对裁决进行全面审查,即不会考虑仲裁裁决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实体问题,只有在严重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干预51。
与香港的公共秩序相冲突是比较常见的撤销裁决理由,当事人往往会借此来逃避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在X v. Jemmy Chien [2020] HKCFI 286一案中,法院认为对公共政策的解释应始终是狭隘的,不执行裁决必须与其他公共政策利益相平衡,包括维护当事人仲裁其争议的协议、促进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遵守《纽约公约》下承担的执行仲裁裁决的义务等。
根据《仲裁条例》第10部第1分部,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和非公约裁决以及示范法裁决,其裁决与原讼法庭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得以承认(recognition),并以同样方式强制执行(enforcement),但只有在原讼法庭许可下,方可如此强制执行。根据第2及第3分部,公约裁决及内地仲裁裁决可由原讼法庭诉讼而在香港强制执行;或可按强制执行第84条适用的裁决的同样方式,在香港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在以下情况也会遭受拒绝承认与执行:(1)一方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2)仲裁协议无效;(3)被申请人未得到仲裁程序的恰当通知或铺陈其论据;(4)仲裁裁决不是对仲裁协议决定提交的争议进行的裁决;(5)仲裁程序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当地法律规定;(6)该裁决对各方尚未具有约束力;(7)裁决所关乎的事宜不具有仲裁性和(8)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52
除仲裁启动、仲裁进行和作出裁决三大阶段,《HKIAC规则》也就简易程序、初期决定程序、披露第三方资助仲裁、保密和信息安全程序等程序作了补充性的规定。
简易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是为了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的需求,在保证程序正义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简化仲裁程序。根据《HKIAC规则》第42.1(a)条,如果(1)争议金额不超过HKIAC设定的金额(目前为港币25,000,000元)53,或(2)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3)出现极为紧急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可以向HKIAC申请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仲裁。根据简易程序,案件将提交给独任仲裁员,并缩短《HKIAC规则》设定的期限,并仅依据书面文件裁决争议。裁决应于案卷移交给仲裁庭后六个月内送达当事人。54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在征求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员意见后,HKIAC可以在考虑任何新出现的情况下决定取消适用简易程序,但仲裁庭原则上应保持不变。55
根据《HKIAC规则》第43.1条,如果一个或多个法律或事实问题明显缺乏依据,明显不在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内,且即使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且假定正确,仲裁庭也无法作出有利于主张该问题一方的裁决时,一方当事人在征求所有其他所有当事人同意后,有权通过初期决定程序决定该问题。该程序令一些事实及法律清楚的仲裁案件能够被更加快速地解决。
第三方资助仲裁是指由第三方资助者资助一方当事人的仲裁花费,如果被资助的当事人获得了胜利的裁决,那么资助者则可从中获取利益回报;如果被资助者在仲裁程序中取得了失败的结果,那么资助者将不会向被资助者收取回报。根据《仲裁条例》第10A部,第三方资助仲裁将在仲裁程序中被允许。如果仲裁程序中存在第三方资助,那么受资助方当事人应向仲裁每一方及HKIAC书面披露已订立资助协议一事和出资第三方的姓名或名称。56
保密性是仲裁的原则之一,也是许多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重要原因。根据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和从中作出的裁决或紧急决定不得被公布、披露或传达,其保密范围包括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仲裁庭、任何紧急仲裁员、专家、证人、仲裁庭秘书和HKIAC,但是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保密义务可因其存在约定、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法定义务、当事人的专业人士、新增当事人和指定的仲裁员以及第三方资助的情况而被豁免。57HKIAC可以在少数情况下公开裁决,但前提是已经隐去了当事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的信息,且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反对。58
随着仲裁程序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趋势,增强仲裁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HKIAC规则》第45A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共享、储存或处理仲裁信息等措施上达成合意,而且与仲裁庭商议后,仲裁庭可作出保护信息安全的相关指令,并对其违反指令的行为作出进一步的指令、决定或裁决。
整体而言,以《HKIAC规则》为例,香港的国际仲裁程序以高效、公正和灵活的程序设计享誉世界,致力于让国际争议纠纷得以公正且妥善地解决。目前,《HKIAC规则》已经完成为鼓励仲裁庭多元化的组成、强化多合同下单个仲裁的启动机制、澄清仲裁庭在解决初步问题上的权力、在仲裁中引入信息安全条款以及对紧急仲裁员的权力加以明确等问题上的改革,进一步彰显了HKIAC在仲裁领域的前沿地位。可以预见,HKIAC和其与时俱进的仲裁规则,将对国际仲裁的顺利进行发挥更显著的作用。
47.《仲裁条例》第73 (1)条
48.《仲裁条例》第69(1)(1)条,《HKIAC规则》第38.1条、第38.2条、第39.1条和第39.2条
49.《仲裁条例》第69(1)(2)条和《HKIAC规则》第38.3条
50.《仲裁条例》第69(1)(3)条和《HKIAC规则》第40.1条和第40.2条
51.Pacific China Holdings Ltd (In Liquidation) v. Grand Pacific Holdings Ltd [2012] 3 HKC 498 at [7].
52.《仲裁条例》第86条、第89条、第95条和第98D条
53.目前2024 rules的schedule of fees还没有公布,暂时以2018schedule为准,https://hkiac.org/content/2018-schedule-fees#
54.《HKIAC规则》第42.2条
55.《HKIAC规则》第42.3条
56.《仲裁条例》第98U条和《HKIAC规则》第44条
57.《HKIAC规则》第45.1条、第45.2条盒第45.3条
58.《HKIAC规则》第42.5条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主任、粤港澳大湾区律师
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康亚男律师于2012年取得香港执业大律师资格,并于2021年通过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其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商业纠纷,劳资纠纷,跨境诉讼及国际仲裁。曾多次为内地企业和个人在跨境交易和国际仲裁中提供香港法律意见。作为执业大律师之余,康律师曾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席讲师,教授香港公司法及国际仲裁;并于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担任香港劳资审裁处暂委审裁官。在公共事务方面,康律师担任香港法律专业协进会副会长以及香港大律师内地事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推动香港与内地法律专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