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拟货币常见罪名解析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资产,已经成为全球最火热的投资领域。然而,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性、技术复杂性以及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得买卖虚拟货币可能涉及一系列风险。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每个国家都有着不同的法律和政策,本文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简要分析虚拟货币涉及的刑事犯罪。

首先,虚拟货币交易本身不直接构成犯罪,但如果以虚拟货币交易为手段,从事非法的活动,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并面临相应的刑事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已经明确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其中一种犯罪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前提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如果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若利用虚拟货币投资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3、洗钱罪

若是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还为其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协助资金转移的,可能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果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虚拟货币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级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5、非法经营罪

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和跨境交易的特点,国家对其无法监管,可以自由地在全球范围内流通,若是用作变相买卖外汇的手段,通过虚拟货币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只是一些较为常见的虚拟货币涉嫌的刑事罪名,司法事务中还会涉及其他一些罪名,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设赌场罪等。因此,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避免参与任何非法活动。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本文作者

叶世康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监事会副主席、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刑事犯罪委员会委员

叶世康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企业风险合规等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参与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办理,精通各类刑事案件的业务操作,擅长通过不同角度剖析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企业风险合规方面也有着深入的研究,为多家大型企业、省级商会、众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一直秉承着极致的服务态度,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