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认为谢某频繁地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多次以被辞退为由要求数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以显示其入职工作的目的并非为了构建稳定、正常的劳动关系,其行为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构建稳定、正常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亦是为了维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职业碰瓷”劳动者,往往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入职公司目的并非与用人单位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提供劳动获得报酬,而是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谋取利益,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且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及社会宣扬尊重劳动的正确价值观,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多次频繁跳槽的劳动者并非都是“职业碰瓷”,也并非所有的“职业碰瓷”劳动者都会提起仲裁或诉讼,司法系统上并非都会有记录,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用工合规,完善日常的管理流程,最大程度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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