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配偶救济途径案例分析大数据报告
前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挑战也逐渐浮现,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非婚生育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导致无过错方不仅家庭关系出现了风波,财产利益也遭受损害,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为探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过错的配偶一方能否向“第三者”追讨收取的财产、怎么追讨,法院最终又是如何认定的,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通过案例检索,总结得出本报告内容,供社会各界参考,充分保障妇女及未成年子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报告的基本情况

本报告是对配偶一方(或曾是配偶关系的一方)起诉“第三者”(或包含其他被告与第三人)要求返还配偶另一方“赠与”财产的案例进行实务探究。案例选自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婚外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为关键词,检索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全国范围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共获得764份裁判文书。在剔除144份程序处理或与本次研究主题不相关的裁判文书后,共筛选出620件有实体审查的案件为有效案件。以下数据分析均系以该620份有效案件为基础作出。为便于阅读和理解,本报告中所提及的“第三者”“出轨方”均是以案件原告主张的立场所称,非法律概念及法院的认定事实。

 

一、报告的数据分布情况

(一)文书类型及审判程序

以文书类型分类统计,620件有效案件中,有617份民事判决书,1份民事调解书,以及2份民事裁定书。2份民事裁定书是对实体进行审查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其中,(2022)湘0381民初504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经济往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经济往来的性质,原告的起诉形式上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因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另一份为(2020)鲁08民终2669号案,原告主张赠与的房产涉及工抵房问题,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而裁定驳回起诉。

以审判程序分类统计,在620件有效案件中,一审案件462件,占比74.5%,二审案件156件,占比25.2%,再审案件2件,占比0.3%。

(二)案由分布

图 1:案由分布

在620件有效案件中,案由以合同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为主,尤其是原告以合同纠纷起诉“第三者”,具体案由包括赠与合同纠纷372件,超过数据总量的50%,确认合同无效纠纷72件,合同纠纷11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8件,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2件;同时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的有104件。其余不乏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追偿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实践中因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可能因赠与财产类型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不一,部分法院还会调整案由,如在(2022)粤0113民初7254号案中,最终法院确定并列赠与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案由。

(三)诉讼主体情况

1.总体情况,五成的案件原告会将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追责

图 2:仅列第三者一人为被告时,第三人的情况

620件有效案件的诉讼主体方面,绝大多数案件是由配偶一方(不论是否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共有606件,占比97.74%;另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第三者的有9件,占比1.45%。其他情况的有5件,占比0.81%,主要涉及配偶方或出轨方已去世,由其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第三者。

而在被告主体设置方面,仅把第三者一人列为被告的案件有281件,占比45.32%;将第三者和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有314件,占比50.65%。同时,存在不少案件因接收财产的主体涉及第三者的父母、非婚生子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代收款人等情况,原告将接收财产的主体或所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此外,在仅列第三者一人作为被告的281个案件中,有226个案件将出轨方列为第三人,占比80.43%;有3个案件将其他接收财产的主体列为第三人,占比1.07%。其余52个案件未列有第三人,占比18.51%。

2.不同案由下,被告、第三人的设置情况

不同案由的选择,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的设置,往往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返还财产比例、责任承担方式产生影响,本报告以区分赠与合同纠纷及不当得利纠纷为例,筛选整理不同案由下被告、第三人的具体情况。

(1)赠与合同纠纷

图 3:赠与合同纠纷下,被告主体设置情况

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的372件有效案件中,仅列第三者一人为被告的案件有152件,占比40.86%;将第三者及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有217件,占比58.33%;将第三者与其他人(非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有3件,占比0.81%。

在前述372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除将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的217个案件外,有123个案件将出轨方列为了第三人,3个案件将其他接收财产主体列为第三人,22个案件并未把出轨方列为第三人,即出轨方完全不参与诉讼。另还有7个案件,出轨方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2)不当得利纠纷

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的104件有效案件中,被告主体设置情况如下:仅列第三者一人为被告的案件有75件,占比72.12%;将第三者及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有24件,占比23.08%,第三者和其他人(非出轨方)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有4件,占比3.85%;其余主体情况的有1件,占比0.96%,是其他接收财产方。

在前述104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除第三者与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的24个案件外,有61个案件将出轨方列为第三人,其余有19个案件未把出轨方列为第三人,这同样意味着出轨方完全不参与诉讼。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总体情况

1、将近八成的案件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图 5:法院裁判情况

在620件有效案件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部支持的仅有129件,占比20.81%;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有405件,占比65.32%;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有83件,占比13.39%;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有2件,占比0.32%。调解结案的有1件,占比0.16%,是原告与其所主张的第三者(单独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向原告返还部分款项。可见,在掌握有出轨方给付第三者财产线索的情况下,诉讼请求有望得到法院支持,但若想取得全部支持,仍困难重重。

2、法院认定确有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比例

图 6:法院认定确有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比例

在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535件案件中,对于认定确有转移的共同财产,判决第三者全部返还给原告的有464件。

但由于个案情况不同,亦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其中法院判决第三者仅需返还原告50%财产的有40件;法院酌定返还一定比例的有22件,酌定的比例从30%至80%不等。其他情况为调解结案的有1件,双方对返还款项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3、法院不支持返还财产的理由统计

图 7:法院不支持返还财产的理由

法院不支持返还财产的,主要存在以下的理由:无证据证明第三者已收取赠与财产的案件197件;出轨方与第三者相互支付的款项发生抵扣的案件有166件;款项确有其他用途的79件;法院认为出轨方赠与的款项未超出家事代理权范围的有35件;认为出轨方和第三者共同生活的有34件;法院认为赠与的部分款项是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有19件;原告对赠与款项一事知情的有3件,其他情况的152件。(注:因部分案件同时存在多笔款项或不同财产类型的赠与,在一起案件中,法院针对不同款项有相应的认定理由,故该筛查选项系多项选择,累计数量超出620个有效案件数量)

(二)共同被告的责任承担情况统计

1、总体情况

图 8:共同被告的情况下,被告的责任承担情况

在620个有效案件中,仅337个案件存在共同被告的情形,而最终责任承担方面,也并非全部被告都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在列有共同被告的337个案件中,仅一方被告承担全部返还责任的269件;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3件;共同被告承担共同责任的2件;法院驳回全部诉请的53件;法院驳回起诉的1件;其他情形的9件,主要是区分款项性质、收款主体、财产类型不同,法院判决部分款项由共同被告共同承担,部分款项由第三者一人承担,或是由实际收取款项一方与第三者分别返还各自收取的部分。

2、不同案由对被告的责任承担的影响无明显区别

(1)赠与合同纠纷

图 9:赠与合同纠纷中,共同被告案件里,被告责任承担情况

原告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的372件有效案件中,共同被告的案件有220件,其中,仅由一方被告承担返还责任的情况占多数,共183件;共同被告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的仅1件;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29件,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1件;其他情况6件,同样也是区分款项性质、收款主体、财产类型不同,法院判决部分款项由共同被告共同承担,部分款项由第三者一人承担,或是由实际收取款项一方与第三者分别返还各自收取的部分。

(2)不当得利纠纷

图 10:不当得利纠纷中,共同被告案件里,被告责任承担情况

在104个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共同被告的案件共有28件,仅一方被告承担责任的有19件,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也仅是3件,法院驳回全部诉请的5件;其他情况1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配偶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出轨方赠与款项的案件应当调整案由为不当得利,并要求追加出轨方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起诉时原告与出轨方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案件超过八成

图 11:起诉时,原告和出轨方的关系

在620件有效案件中,原告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赠与款项时,仍与出轨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506件,占比81.61%;夫妻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或夫妻任一方已去世的有114件,占比18.39%。

4、原告仍与出轨方处于夫妻关系时的裁判情况

图 12:起诉时,原告和出轨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的裁判情况

在前述原告与出轨方仍处于夫妻关系状态下的506件有效案件中,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107件,占比21.15%;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329件,占比65.02%;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67件,占比13.24%;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2件,占比0.40%;调解结案的1件,占比0.20%。

图 13:离婚或者一方去世情况下,法院的裁判情况

在前述原告与出轨方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包括夫妻任一方已去世的情况)的114件有效案件中,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22件,占比19.30%;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76件,占比66.67%;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16件,占比14.04%。

5、是否存在婚外情及第三者是否善意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图 14:是否存在婚外情及第三者是否善意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1)在620件有效案件中,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共计534件。其中法院认定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案件有481件,占比90.07%;法院审查认定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不成立的案件6件,占比1.12%;法院并未就原告主张的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行审查认定的案件有47件,占比8.80%。可见,超过九成的被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案件是确实基于发生了婚外不正当关系,所给付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第三者理应返还。

(2)第三者是否知悉出轨方处于婚姻关系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有限

在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534件有效案件,法院认定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481件,其中有170个案件法院审查认定第三者是明知出轨方有配偶的情况下继续与其发生婚外情,而有301个案件法院对第三者是否知悉未予以审查,有10个案件法院认定第三者对出轨方的婚姻关系不知情。由此可见,在同类型案件中第三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非必须审查的案件事实。

(三)案涉财产的类型及用途情况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1、出轨方给付的财产的方式以直接给付现金资产为主,还有购物消费、礼物赠与、房车大宗资产等其他情况

图15:财产类型

620件有效案件中,涉及出轨方给付现金的案件有570件;涉及房产的案件32件;涉及车辆的案件19件;存在其他情况的案件86件。(注:因一个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赠与多种类型财产,故前述案件数量累计超出有效案件数)

2、除财产由第三者收取外,由其他主体收取财产下,法院认定实际受益人情况

(1)收款主体情况

图 16:除第三者之外,其他收款主体情况

620件有效案件中除现金直接给付第三者的情况外,还主要包括出轨方为第三者购置大宗资产、与第三者同居产生的共同生活开销、赠送礼物(手机、首饰、日常礼品等)、因第三者非婚生子女或流产手术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保姆费、代付月子中心等多种情形,款项收取往往涉及第三者以外的人或机构。

在620件有效案件中,涉及第三者以外的主体收款的案件有109件。其中普通消费商家收款的有36件,大宗资产出售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卖家、汽车销售公司等)收款的有53件,第三者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收款的有14件,非婚生子女收款的有1件,医院和月子中心收款的案件有5件。

图 17:非第三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实际受益人情况

在上述由其他收款主体收取财产及款项的情况,法院认定最终受益主体为第三者的案件有106件;受益主体涉及第三者父母、近亲属及其他个人的案件有20件;受益主体无法查明的为其他情况有5件。(注:同一案件下存在多笔款项或多种财产类型)

3、第三者是否生育非婚生子女,若第三者以抚养费为由抗辩,法院的裁判思路

(1)第三者与出轨方存在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情况

图 18:第三者是否生育非婚生子女

在620件有效案件中,出轨方与第三者生育有非婚生子女的案件有84件,占比13.55%。

(2)针对抚养费能否作为抗辩依据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图 19:以抚养费为由抗辩,法院的认定情况

其中有48件案的被告以款项用于抚养费为由进行抗辩。在上述48件被告以抚养费为由抗辩的案件中,仅有17件案法院明确认定出轨方给付的部分款项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剩余部分需要返还原告,占比35.42%;剩余31件案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占比64.58%,具体理由包括抚养费的给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主张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是用于抚养支出等。

 

报告总结

一、不同案由对举证责任、诉讼主体设置及返还责任的承担未有明显区别

本次研究发现,在配偶追讨第三者获赠财产的案件中,案由定性多为赠与合同纠纷及不当得利纠纷。但在司法实践中,未发现两项不同案由对案件带来的实际影响。不论是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还是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若法院认定第三者需要返还财产的,则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果均是由第三者一人向原告返还全部财产。但我们认为,出轨方本身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是毋庸置疑的,若判决仅由收取财产的第三者承担全部的返还责任,出轨方似乎在这段不正当关系里无任何的法律后果。若是判决出轨方与第三者共同承担责任,在出轨方与配偶尚处于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返还款项,作为无过错的配偶方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救济。

对此,律师团队在检索到的有效案件中,留意到4份判决书,法院对出轨方责任承担问题予以回应,明确要求必须将出轨方作为共同被告。

(1)(2022)粤0105民初10897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明确两被告(出轨方与第三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2)(2022)粤0113民初7254号不当得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并列案由)一案,法院认为两被告(出轨方与第三者)共同侵犯原告权利,应当由双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由于原告明确不主张出轨方的责任,因此是不正当处分自己的权利,对此部分不予支持。

(3)(2022)粤0114民初3801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追加出轨方作为本案的被告,但其后原告又坚持要求撤回对出轨方的起诉,在出轨方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查明出轨方向第三者转账的原因,更无法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4)(2021)粤0118民初7092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系基于出轨方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情的给付,而在此类案件中的款项返还,原告应将出轨方列为案件被告,鉴于出轨方已经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原告未将法定继承人列为被告,同时明确表示不追加法定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为此,在原告仅要求第三者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起诉时原告与出轨方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案件超过八成,出轨方情感中更倾向于回归家庭,为原告诉请获得法院支持提供便利

虽统计发现原告与出轨方在起诉时处于婚姻关系对原告的诉请获得法院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比例并无明显优势。但法院在认定第三者与出轨方属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比例超过九成,远比一般的离婚诉讼中认定一方存在过错要容易得多,这往往是因为出轨方在诉讼中承认自己的过错行为,甚至可能为原告举证不正当男女关系提供证据支持。比如在(2022)沪02民终4128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虽然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未认定第三者与出轨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然而,在二审中原告为证实不正当男女关系,向法院提供第三者与出轨方涉性视频及截图。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了第三者与出轨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同时指出相关证据来源明显是来自出轨方,出轨方对视频的取得行为卑劣,有丧人伦,并对出轨方严厉指正和予以口头训诫。

三、婚外情的认定对是否需要返还财产影响较大

在法院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案件中,超九成案件法院认定了第三者与出轨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部分案件中,因原告无法证明不正当男女关系,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部分案件中,即便原告诉请主张的婚外情证据不足或法院认定不存在婚外情的,仍然有判决受赠方返还款项的情况,主要观点包括夫妻一方未经过配偶同意处分共有财产,而受赠方并未支付合理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另外在(2021)湘03民终2307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已经发展至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夫妻一方出于追求婚外其他异性,以发展婚外情为目的的赠与,其行为一样有悖于夫妻忠实义务。

至于第三者是否善意,则对是否需要返还财产影响不大,仅就财产返还比例可能产生影响,如(2021)豫1725民初2227号案件中,第三者受出轨方恶意隐瞒婚姻状况期间收取的款项仅需返还原告一半,在知悉对方婚姻状况后收取的款项则需要全额返还。但此类情况属于极少数,因大部分案件法院对第三者是否善意并不进行审查。

 四、转移资产类型多样,以现金转账方式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返还

在第三者以外的主体收取相关财产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实际受益主体为第三者,影响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折现)返还款项,也是不少案件的争议焦点。

若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是现金资产的,因转移过程往往有转账记录,能够较为直接证明受益主体为第三者本人,原告要进行追讨较为容易。但若是通过购物、消费、赠送贵重礼物或出资与第三者共同成立公司等方式,第三者并非直接收取现金款项的主体,若原告无法证明实际受益主体是第三者,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五、支持返还财产的案件中,超九成案件判决整体返还 

在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案件中,有464个案件支持返还的财产全部由原告一人收取,可见大多数法院的裁判观点更倾向于出轨方在婚内给付第三者的财产是一个整体,夫妻双方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故返还时不应部分返还,而应整体返还。同时,在裁判时并不会就返还的财产在原告与出轨方进行内部分割处理,即判决收取返还财产的主体不在原告与出轨方直接进行区分。

但由于个案情况不同,亦有不同的裁判观点。其中40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仅需返还原告一半的财产,主要理由为出轨方与配偶已离婚,丧失共有基础,或存在出轨方已去世的情形。另22个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财产,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从30%至80%不等;部分返还的理由包括:出轨方已与配偶方离婚,法院径行对案涉款项进行夫妻析产,确定夫妻双方各自可得的比例;出轨方与第三者存在共同开销,法院酌定其中一定比例系出轨方的个人开销,超出部分才返还。

撰稿人:黄晓颖、汤颖怡、陈霭盈

可视化:陈霭盈

数据收集:陈霭盈、蔡燕敏、陈绮婷、汤颖怡、黄晓颖、刘青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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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姻家事顾问服务;

3) 家庭矛盾调解服务;

4) 婚恋情感咨询服务;

5) 家族财富传承筹划服务。

律师简介

黄晓颖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家族财富管理中心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库、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羊城律政佳人志愿服务队志愿者律师。

黄晓颖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法律服务的研究与解决,法律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善于运用独特的法律视角和创新方案为客户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

与此同时,黄律师参与了大量法律实务、学术文章的撰写,文章曾被《家庭杂志》刊登。至今作为主要撰稿人已完成两本专著的撰写和出版。黄晓颖律师同时还担任多家媒体节目的嘉宾律师以及多次受邀为各大社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婚姻及财富传承的课程分享。

汤颖怡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成员、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志愿者律师、广州市妇女联合会志愿者律师、广州市青年文化宫婚恋讲师团讲师。

汤颖怡律师专注并擅长婚姻家事诉讼、家事调解、财富管理与传承、反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法律事务;从业以来参与处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由家庭纠纷引发的其他民商事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同居析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物权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诉讼案件,同时也代理多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别程序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陈霭盈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家族财富管理中心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广州电视台《广视新闻》栏目嘉宾律师,羊城律政佳人志愿服务队志愿者律师,广东省妇女联合会专家志愿律师,广州市图书馆专家志愿律师。

陈霭盈律师从业以来,曾承办多起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的婚姻家事案件,能在财产关系复杂、数额庞大的婚姻家事案件中,灵活运用各种策略和方案,来帮助委托人实现离婚后个人财产利益最大化。对子女探望、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问题有独到见解。同时,草拟的论文《论我国探望权纠纷的执行问题》,入选第九届全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论文集。在从业期间,陈霭盈律师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家庭矛盾中痛苦和繁杂的心情,曾多次代表委托人参与协商调解并取得良好协商成果,以期将诉讼对委托人以及未成年人造成的情感、心理伤害和其他损失降到最低。陈律师凭借其知性、干练的服务风格和专业、细致的服务水平,获得委托人的信赖与认可。

蔡燕敏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劳动法律事务部秘书长

蔡燕敏律师主要的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纠纷、著作权纠纷、中小学教育安全、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辩护等。

陈绮婷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业务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争议解决事务部秘书长

陈绮婷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案件、公司及政府法律顾问、涉外法律服务等,致力于企业合规等领域的研究,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擅长解决互联网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刘青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劳动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管委会秘书

刘青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不良资产执行和处置业务等民商事法律事务,为政府及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拟定、修改百余份合同,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非诉服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