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不断加剧,各国已达成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共识。近年来,中国、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在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以期占领高地。目前,全球电动汽车产业竞争激烈,我国电动汽车产销量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但也面临出口国壁垒逐渐抬高、数据安全等挑战,亟须采取应对措施。1
(一)我国电动汽车出口现状
2023年,我国汽车出口491万辆,同比增长57.9%,首次跃居全球第一。其中新能源汽车出口120.3万辆,同比增长77.6%,前三大出口市场为比利时、泰国和英国。2
根据国际能源署发布的《全球电动汽车展望2023》统计,在影响世界电动汽车销量的国家中,中国、欧洲、美国排在前三位。2022年,全球电动汽车销量首次突破1000万辆,其中中国电动汽车占了全球电动汽车销量60%以上的份额,成为全球第一大电动车市场和欧盟市场的主要出口国。3
从出口结构来看,亚洲依旧是中国车企整车出口的第一大市场,而欧洲虽然渗透率有限但正在逐步成为中国车企出口的主战场。
(二)我国电动汽车出口受阻现状
我国电动汽车出口势头正盛的同时,车企在海外市场落地生根也面临着许多挑战。本文主要从反补贴调查、数据安全、绿色贸易壁垒等三个方面的挑战展开分析。
2023年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通知,对原产于中国的新型电池电动汽车进口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此次反补贴调查由欧委会依职权主动发起,所涉及的被调查产品为新型电池电动汽车。本案的补贴和损害调查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损害参考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2024年2月29日,拜登发表声明,宣布将采取措施,阻止包括电动汽车在内的中国网联汽车和卡车进入美国市场。他声称这些中国制造的汽车的网联操作系统会收集有关美国公民和基础设施的“敏感数据”,并将这些信息传回中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美国商务部将马上采取行动,启动安全威胁调查。
2023年8月17日,《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下称“《新电池法》”)正式落地生效,2024年2月将正式实施,对在欧盟市场出售的大部分电池进行从上游矿产、原材料采购到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等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根据该法规,从2024年7月起,容量超过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轻型运输工具电池必须申报产品碳足迹,并在3年后达到相关碳足迹的限值要求。到2026年,这三种电池还必须拥有“电池护照”,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2023年12月14日,法国政府颁布电动汽车购车补贴新规,将根据汽车生产全过程的碳排放计算出“环境分”来决定是否提供补贴。法国政府正式公布首批达标可享受政府补贴的电动汽车车型名单,其中没有中国制造电动车品牌,该补贴政策将中国生产的电动车排除在外,主要理由为中国的汽车工业依赖煤炭进行发电,不符合补贴政策。
2024年1月1日,美国《通胀削减法案》新的电池采购规定生效,规定含有由外国敏感实体制造或组装的任何电池组件的车辆将失去享受《通胀削减法案》提供的税收抵免的资格。到2025年,该项规定还将扩展至电池制造中所需的锂、钴和镍等关键矿物,即车辆不能含有在外国敏感实体提取加工的电池关键原材料,否则将无法享受税收抵免。新规定明确将使用中国制造商生产的电池组件的车辆排除在税收抵免之外。
在WTO规则下,反补贴调查与反倾销调查、保障措施调查一起,被称为“两反一保”。反补贴调查是针对企业出口产品是否存在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相关补贴,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进行调查,继而判断是否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以欧盟所发起的这次反补贴调查为例,一是反补贴调查的依据及要求,其是基于欧盟第2016/1037号条例《关于防止来自非欧盟成员国进口产品的补贴》(下称“《欧盟反补贴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调查的主管机构为欧盟委员会,补贴终裁的决定机构为欧盟部长理事会。4
就本次反补贴调查而言,应诉企业需要就指控的补贴项目,通过提交企业答卷来证明是否获益,如有获益,具体的获益额是多少。同时,我国政府(商务部)也是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之一,需要从产业政策、补贴的法律依据、政策和法律依据制定背景、实施情况等方面提交政府答卷。
二是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及结果,从立案到终裁,欧盟反补贴调查最迟要在13个月内结案,调查程序包括立案阶段,抽样阶段,答卷阶段,核查阶段,初裁阶段以及终裁阶段。通常情况下,反补贴调查的结果包括肯定性结论与否定性结论两种情况。肯定性结论即认定存在可诉性补贴,补贴进口与欧盟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采取反补贴措施即征收反补贴税或接受价格承诺的形式以消除补贴所造成的损害。反补贴措施执行期限为5年。否定性结论即认定不存在可诉性补贴或者补贴微量,或者国内产业没有损害,或者补贴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申请人撤诉,因此无措施结案。5
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数据安全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规。智能网联汽车在为交通管理、服务公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隐患。由于智能网联汽车系统涉及大量的敏感数据,如车辆位置、行驶速度、乘客信息、实时交通信息等,如果这些数据泄露,将会给车辆和个人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涉及的数据安全问题可以分为数据收集、数据传输和数据隐私保护三个部分。
针对核心的风险数据隐私合规,欧盟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我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美国各大洲与隐私相关的法规也相继出台,如《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加利福尼亚隐私权法案》《自动驾驶法案》《自动驾驶汽车启动法案》等,所以后续对于数据的保护和用户个人隐私方面监管力度会不断加强。如果违反了GDPR可面临高达2000万欧元或企业营业额4%的罚款,合规的力度非常大。根据管辖权、处罚力度、保护范围这三项的整体环境对比,可以得出一个比较统一的共性,就是要求数据处理者履行告知或隐私通知义务。6
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部分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经济或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出发点,设立各种其他国家难以达到的环保法规或标准要求,并将其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目的是在国际市场中,将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排除在外。本质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作出的贸易反制措施。
以《新电池法》为例,《新电池法》是欧盟 “绿色协议”(The European Green Deal)的一个组成部分。“绿色协议”旨在将欧盟转型为一个资源高效利用和有竞争力的经济体,其目标包括到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的净排放,达到经济增长与资源使用脱钩,以及确保没地方落后。
新电池法规覆盖电池生产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在矿采资源开发与加工、电池制造、电池废弃处置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再生料成分、安全与性能、供应链尽职调查、废旧电池处置等,还重点提出了电池的碳足迹。新法规对电池碳足迹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从强制披露到最高限值。首先,根据最新修改的法规,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容量大于2kWh的电动汽车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以及工业电池均需要满足法规中碳足迹的相关要求。未满足法规相关要求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另外,欧盟将确定电池碳足迹统一的计算方法、碳足迹性能分级方法、以及最大碳足迹限值。7
一是关于反补贴方面,我国应积极运用反补贴等合法的贸易救济手段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逐步建立自己的贸易救济体系,来反制欧美等国家对我国发起的越来越多的反补贴调查。目前,在我国的反补贴体系中,《反补贴条例》处于核心地位,但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强,应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将反补贴立法贯穿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各层级之中。8二是关于数据安全方面,研究出台智能网联汽车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管理细则,在国内一些重要的行业领域,比如金融、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分类分级指南,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可以予以借鉴。三是关于绿色贸易壁垒方面,加强我国对生命周期碳足迹体系建设,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破解技术难题,加快研究和立法进程,完善我国“双碳”政策法规体系,9推动中欧电池产品碳足迹方法论的协调与互认,10制定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碳足迹核算标准及方法,建立新能源汽车碳足迹行业数据平台,11建立标准一致的电池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行业数据库。12
以反补贴为例,一是我国应根据 WTO 的规定,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和政策进行全面梳理,调整与WTO规则不相符的补贴政策与措施,加强对新出台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新出台的各种规章制度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一致,当然也应符合我国入世的承诺。二是积极寻求制度和政策创新,制定与WTO 反补贴规则不相冲突的新的补贴政策,以规避反补贴调查。13
一是完善“四体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应对的合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密切配合,吸纳智库咨询、中介服务等社会力量,建立自上而下,全面立体的工作网络,合力探索解决方式方法。二是统筹各方资源,提供科学的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和个案指导,帮助企业尽快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及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政策要求。14
4.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完善我国贸易救济体系。
一是我国要加强对WTO 相关规则和有关国家相关法律的研究,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则,更好地维护我国及有关企业的合法权益。政府还应组织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应对有关反补贴、数据安全、绿色贸易壁垒典型案例的研究和分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和分析,积累应对经验。
二是提高我国贸易救济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合理合规开展贸易救济调查,完善反制机制,发挥我贸易政策措施的威慑作用,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利益。
我国政府要整合法律资源,通过设立专家库或者其他形式为出口车企提供专业法律援助和咨询。组织一批政治上忠诚可靠、品德上勇于奉献、专业上技术精湛、视野上具有国际格局的复合型涉外法律专家人才队伍,特别是具有两反一保、数据安全、绿色贸易壁垒应对相关领域研究经验的人才智库,时刻准备为有关问题及个案及时提供专业高效的帮助。
两反一保、数据安全、绿色贸易壁垒领域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国内外经济领域各种政策性的措施问题。由于其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对有关人才的要求非常高。政府应加强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并对重点领域进行有针对性地培养,增强专业人才法律、金融、财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专业人才的外语水平,提高有关调查应诉能力和反诉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和行业的利益。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充分发挥WTO 事务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与律师的作用,加大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力度,增强应对能力。15
(二)行业协会层面
我国有关电动汽车的行业协会,如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电动车协会、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等应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进行产业调研和政策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一是调查研究电动汽车行业发展、出口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标准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二是对与电动汽车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标准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电动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三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强与欧美等国家同行业的交流,及时掌握有关的商业、政策等信息传达给我国政府和国内车企。
2.协同政府和企业共建贸易救济预警体系,协助企业积极应诉。
行业协会可以积极配合建立由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息,尽早了解到有关调查,有助于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及早化解贸易风险。另一方面,一旦他国已经发起了调查,行业协会组织相关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同时保持与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联系沟通,做好辅助,切实保障我国电动汽车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对我国及出口国有关法规政策的研究,组织制定、修订电动汽车行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电动汽车应对两反一保、数据安全、绿色贸易壁垒等领域的指引等。加强对外交流,参与国际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制修订。
1.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企业应建立我国及出口国在有关两反一补、数据安全、绿色贸易壁垒相关领域、WTO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知识管理库,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加强该些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学习,为企业出口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在被诉或被调查时,也可以快速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准备有关应诉材料。
2.密切关注和跟踪全球贸易摩擦动态,了解有关信息。
企业应主动加强与同行企业、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联系交流,分析了解自身及行业受到各种贸易调查的可能性,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预案,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企业应建设碳合规、数据安全合规等管理体系,完善合规组织机构建设。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与企业要求共同构成了电池生产、数据等生命周期内企业应遵循的规范。建立一套全面、体系化、符合行业业务特性、可落地的安全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全公司内普及和执行。同时,设计配套的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实现有效管理。
企业可以向有经验的企业学习借鉴,比如我国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实行碳中和行动,并提供电池生产的零碳系统解决方案。比如远景动力(Envision AESC)的母公司远景科技集团表示,将于2022年年底实现全球业务运营碳中和,2028年年底实现全供应链碳中和。
被诉或被调查企业应尽早聘请专家律师团队着手应诉准备工作。以反补贴调查为例,根据《欧盟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任何相关方拒绝在规定的时限内不配合调查、不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有权加速审查和基于可获得的信息做出对其不利的结论,并对其裁定施加不利的反补贴措施。因此,积极准备应对调查尤为重要。
其次,认定国内出口到欧洲的电车企业是否对欧盟内的汽车产业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仅仅依靠单一或少数几家企业的数据是无法进行的。因此,应对调查还需要寻求行业内整体的配合,例如国内各生产企业,品牌方与代工生产企业、经销商,甚至包括争取联合欧盟进口商等,共同证明国内电动汽车行业不存在不公平补贴,才能更高效、完备地应对调查。16
- 叶智程,李鹏飞.新能源汽车产业全球竞争态势及我国应对策略[J].新经济导刊,2023(08):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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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会议主席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代理 、涉外法律服务、为侨法律服务等。
中共党员,客座教授、兼职高级研究员、律师。现任广东国际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分会副会长。
陈玉婷
陈玉婷律师专注于处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股权诉讼及股东利益保护、企业合规、为侨法律服务、政府与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针对个案灵活、全面地设计法律服务架构,综合运用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多种方式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曾代理多起重大公司相关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代理效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江门市人民政府及多家大型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