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对开设赌场罪的刑法条文进行修改,明显加重了开设赌场罪的处罚,将原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至十年(情节严重)”两档量刑幅度调整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和“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情节严重)”。根据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具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以赌资为例,如适用旧法,本案当事人李某的量刑应当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适用新法,本案当事人李某的量刑应当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如何适用法律对当事人量刑有着重大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跨法犯”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连续犯应按照新法定罪量刑。如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认为,对于“跨法犯”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按照旧法定罪量刑。如在(2021)皖1024刑初12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旧法予以定罪处罚更为事宜。
经过充分梳理案件材料和相关的法律检索,辩护人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思路,主要是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的犯罪事实从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向办案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一是在证据方面。侦查机关指控约100余万元的犯罪数额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案证据只有李某下线的证言予以证实,李某对该笔数额并不认可,且没有相应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或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辩护人认为有约40余万元的犯罪数额不属于开设赌场罪,而应当认定为赌博罪,其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性质而非开设赌场。
经过充分的沟通,检察机关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2021年3月1日后的犯罪行为,部分行为被认定为证据不足不予移送起诉,部分行为的定性从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也即,当事人的开设赌场行为被认定为全部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应当对其适用旧法,实现了量刑上的降档和罪名上的变更,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当事人成功获得了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