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036420元,全国统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以下待遇:

  1. 丧葬补助金;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4年1月17日10:00,国家统计局公布: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

(数据来源: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401/t20240116_1946622.html)

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2024年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036420元,计算公式:51821元×20倍,全国统一。
二、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见,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并非全国统一,而是需要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各地规定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区别。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因此:

1)如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如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也非全国统一,而是与职工本人工资相关。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1)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但是,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结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但是:

(1)【上限】本人工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本人工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按照本人工资计算;

(3)【下限】本人工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本文作者

周艳艳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涉外法律事务部委员
周艳艳律师现任天商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具有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丰富经验和法律英语能力。周艳艳律师擅长劳动人事争议、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及涉外法律服务,在劳动人事领域有非常深入的研究。执业以来,周律师为多家知名外企、国企、民企、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劳资专项法律顾问和仲裁诉讼服务,工作经验非常丰富。周艳艳律师参与、代理的案件和项目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维护社会稳定奖”“社会责任贡献奖”等荣誉;参与编写的《HR法律实战案例课》获得了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理论成果奖”,并参与编写了《劳动争议高频问题裁判规则与类案集成》。此外,周艳艳律师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公益律师”,还荣获了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第一届广州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大赛”优胜奖。周律师曾服务的客户主要包括:广东省总工会、广州市人社局、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中国移动、中移在线、广中医一附院、奥园集团、长隆集团、铂涛集团、屈臣氏集团、轻出集团、钰顺集团、乐金公司、特百惠公司、丰田通商、白马广告、西克公司、樱泰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