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三周年 你我权益的“典”变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今年是其颁布三周年。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包含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民法典》具有显著的开创性,其规定具有许多重要变化,以下通过两个案例分析《民法典》的一些“典”变化。

一、明确禁止高利贷,高额利息不用还,净化民间借贷环境秩序

借款10万,一年后还我15万?你身边是否存在这样“你情我愿”的借款行为?这样的借贷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民间“高利贷”盛行已久,“校园贷”“套路贷”等事件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净化民间借贷环境秩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同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2021年8月8日,原告A向被告B出借款项100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的,被告B应当按照三分息即年利率36%向原告A支付利息。到还款日时,被告B未能如期向原告A归还所有借款本金。因此,原告A要求被告B按照约定的年利率36%向原告A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6月13日,被告B尚未向原告A还清本金及计息,于是原告A于2022年6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法典》和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双方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即15.4%,双方约定的利息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B已归还的金额时,对于利息超出4倍LPR即15.4%的部分,视为归还本金,同时作出以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的判决。

目前在民间借贷中仍然存在约定高额利息的情况,年利率36%或24%仍被部分人习惯性使用。《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能够大大减少借款人的负担,避免出借人利用借款人弱势地位索要高额利息的行为,以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彰显公平、正义精神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因一方出轨、暴力等原因离婚的情况很常见,无过错方身心都可能受到伤害。因此,为让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公平的对待,《民法典》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增加离婚时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应当依据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是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增加兜底条款。《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倾斜,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原告A与被告B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在婚姻期间,原告A多次出轨,并与他人同居,甚至发生第三者上门闹事的情形,原告A也发生动手打骂被告B的暴力行为,但被告B考虑到孩子成长需求,多年没有提出离婚。2023年,原告A由于赌博等原因,出现了经济危机,于是打起了原告A和孩子现有唯一住房的主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共同房产。被告B代理律师充分调查事实和收集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向被告B倾斜,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请求人民法院由原告A向被告B支付损害赔偿,最大力度地保障被告B的合法权益,以弥补被告B多年为家庭的付出和原告A对被告B造成的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民法典》对于离婚增加了利于无辜者的规定,让夫妻双方能够持有谨慎的态度对待婚姻关系,有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也体现了法治社会的价值观,提高人民对法律的认同度。

《民法典》颁布三周年,对你我权益的“典”变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的体现。继续推动《民法典》的实施,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升人民法治意识,从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现美丽中国!

本文作者

张丽琴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副主任、数据合规法律服务中心委员

张丽琴律师具有10年以上的地方立法起草、审核工作和立法后评估的实践经验,对行政合规具有深入研究,善于从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等方面提出问题和对策措施,以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建设,牵头30多项立法项目的起草、评估,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对企业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罗盈盈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地方立法研究中心)部长/主任、数据合规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罗盈盈律师具有丰富的文件起草、审核工作和立法后评估实践经验,参与多项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熟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业务,对数据合规涉及的行政案件深入研究,具有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法务经验,深入涉猎高新技术、房地产、旅游、金融等领域,对企业合规运营具有较强的分析指导能力,具备处理各类公司经营活动法律事务问题能力。

钟思尹

·执业律师

钟思尹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劳资纠纷事务、公司法律顾问事务,为政府及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初创事业单位制度编纂,具备非诉及诉讼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