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泰贸易总额达到1350亿美元,中国连续第10年成为泰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对泰投资12.7亿美元,成为泰国最大的外资来源国。中企顺应泰国“工业4.0”“东部经济走廊”等国家战略,在泰投资量、质齐升,越来越多的中国大企业赴泰投资建厂。
为保障中企在泰投资经营安全,特撰系列文章探讨赴泰投资可能需考量的法律问题。内容涵盖:
(一)外商投资相关法规
(二)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三)投资热门行业以及行业准入限制
(四)投资股权限制与公司控制权问题
(五)土地相关规定
(六)劳动用工相关规定
(七)外汇管制相关规定
(八)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以及条件要求
(九)赴泰投资流程以及建议
旨在提高企业家的守法合规和风险防范意识,助力稳扎稳打出海。
泰国针对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部:
其主要规定了外商的定义、外商投资行业限制、准入要求、审批程序、最低资本额、持股比例限制、违规处罚条款等内容。
该法案主要由泰国鼓励投资委员会负责执行,由该委员会负责办理外商独资鼓励投资许可证。外资获得该许可证最大的优势是可独资经营,并享有购买土地及税负优惠等。
东部经济走廊特区(EEC)包括北柳府、春武里府和罗勇府。根据法案规定,特区获批的投资项目将获得特殊的税收和非税收激励措施。EEC 特区获批的投资项目将获得比一般的 BOI 项目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
DBD 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民商法典》《外籍人经商法》及相关法规管理商业组织的注册或登记、审批限制类行业的外资准入许可、查处违反外资准入限制的行为等。
BOI 的职责是根据《投资促进法》制定投资相关政策。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委员会的相关政策,包括审批投资优惠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等。
FBL负面清单的法律依据,是泰国《外籍人经商法》 (简称”FBA”),相应负面清单如下图。
根据《外籍人经商法》 (简称”FBA”),外国投资者是指:
1. 非泰国籍自然人;
2. 在泰国境外注册的法人;
3. 在泰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但其构成以下任一情形:
为此,泰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特别调查部门(Department of Special Investigation)专门调查代持股情况,代持股行为一旦被政府发现,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都将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因此,平衡天平的两端,是中企出海前需要做好的考量。当中包括:
首先,确定自己所投资的行业是否属于 FBA规定的负面清单行业,如是,相应的限制有哪些。
其次,如确属负面清单行业,那么可以考虑投资资金、地域等条件是否符合 BOI法案、EEC法案项下要求,看是否仍有享有独资经营的可能。
如确实无法独资经营的,还可以考虑能否在股权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做出设计,实现控制公司的目标。比如:设计优先股和普通股,给予不同比例的投票权力;要求特殊决议事项须经中国投资方同意方可通过;设计分红比例,不一定按持股比例进行分红;中方代表在董事会占多数席位、指派中方授权董事和董事长,把公司经营管理的大部分决策事项留给董事会或授权董事来决定。
后续,我们还会就中企赴泰投资可能面临的土地、劳动用工、外汇管制等规定进行介绍,并相应介绍泰国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倾斜有哪些,敬请关注。
现为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中小企业文化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智能水电国际研发中心主任、泰国聚丙烯管道协会执行会长、东南亚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智库网高级智库专家等。
荣获"2022年度泰国模范人物""2021年度中国百名优秀企业家",入选《发现》《致敬》《中国百名优秀企业家奋斗史》等。
拥有30多项中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先后编写出版了《跨文化背景下的企业管理研究》、《共享经济时代新零售模式及其发展研究》、《文化差异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在泰中资企业双向跨文化适应研究》、《人工智能时代下文化产业的发展研究》、《新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研究》、《人力资源管理与成本控制》、《建筑水电施工技术与应用》、《建筑电气与建筑智能化》、《高层建筑给排水工程研究》等论文和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