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丧葬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数据来源: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401/t20240116_1946622.html)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因此:
(1)如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如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1)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但是,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结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但是:
(1)【上限】本人工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本人工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按照本人工资计算;
(3)【下限】本人工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