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诈骗案被害人追偿实务比较研究(下)
第二部分内地诈骗案被害人追偿路径
01、被害人的首要行动
与香港一样,在内地被诈骗后,被害人应该立即报警,尽可能拦截资金,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具体操作如下:(一)第一时间拨打国家反诈中心电话96110,争分夺秒拦截资金,冻结涉诈账户。由于内地网络支付方式极其多样化且高效,被害人支付的资金往往瞬间就被拆分转移到二级、三级乃至更多层级账户,拦截资金并不容易。(二)尽快冻结自己的银行账户(多次输错密码/致电银行)。(三)停止与骗子的一切沟通。(四)追查资金去向,及时处理,就有可能挽回损失。(五)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软件等证据,不要删除任何有关诈骗分子的信息,报警时将自己被骗经过及相关详细证据提供给警方。特别地,在国际贸易中遭受诈骗时,由于跨境支付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因此被害人第一时间除了报警,还应该向收款银行发送书面止付通知,尽量拦截资金,然后启动刑事案件立案调查。实践中,涉及跨境交易诈骗的刑事立案和侦查并非易事。若公安不立案,则被害人可启动民事诉前财产保全和民事诉讼程序,冻结收款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这是另一种有效防止银行放款或诈骗方转移赃款的手段。

02、被害人的自力救济
被害人可综合考虑其与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掌握的证据、行为人赔付的意愿及可能性,可以考虑自力救济、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如果诈骗案发生在熟人之间,被害人与行为人处于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网内,如同乡、同学、同事、朋友等,被害人对行为人的基本信息和财产去向有一定了解,那么被害人在发现被诈骗后即应着手搜集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和制定沟通方案,有技巧地与行为人谈判,了解其协商还款意愿与个人财产状况,增加获得有效赔偿的可能性。此外,若被害人了解行为人的家庭成员、薪酬情况、家庭支出等背景,被害人可结合行为人的家庭背景,在刑事立案前后,积极与其家属进行协商,分析行为人涉刑严重性、退赃退赔对行为人量刑的重要性,以不予控告或提供刑事谅解书使行为人获得从轻情节等方式,促进协商,从而争取获得行为人家属的补偿。

在进行自力救济时,被害人需要掌握行为人涉嫌诈骗罪的较充分的证据,以增加谈判的筹码以及一旦谈判失败,仍有充分证据进行刑事控告。被害人还可以了解当前行为人现有民事执行案件的情况,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中止其他债权人对犯罪分子财产的执行申请。

03、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
根据内地现有法律制度,诈骗案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追赃挽损,即由法庭通过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方式维护被害人财产权,被害人不能就被诈骗的财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以,被害人在被诈骗后应积极搜集证据,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具体步骤如下:(一)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配合案件调查,争取刑事立案,协助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并积极追踪案件进展。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阅刑事案卷。通过阅卷,审查与涉案财产流向有关的证据,为后期与司法机关沟通补充侦查方面提供线索与证据依据。例如,针对需要补充侦查追赃挽损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等内容,为司法机关提供补充侦查提纲等书面材料;针对存在遗漏同案人的情况,建议司法机关追加犯罪嫌疑人,以增加退赃责任人数量和供执行的财产;若存在从本案获得利益的同案人或第三人,可建议司法机关追缴涉案财产,要求前述人员退赃退赔;若司法机关遗漏调查当事人名下财产,可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并建议采取强制措施,并跟踪落实情况。

(三)搜集行为人的财产线索,对于当前行为人因民事纠纷被法院保全的财产,建议办案机关与法院沟通,暂停民事执行,待刑事裁判生效后处理主动推进扣押物品的鉴定和拍卖,尽快实现财产的变现,避免额外的损失。

(四)参加刑事诉讼庭审,在刑事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法院执行部门立案执行,此程序无需被害人主动申请,被害人可密切关注执行进展,参与涉诈财产及赔偿款的清退分配。

0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快速追赃挽损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主动退赃、退赔,或家属代为赔偿该种方式耗时较短,被害人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性高,而且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赔偿的金额不限于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可能获得超过损失的赔偿。犯罪嫌疑人赔偿的积极性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一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一般都会积极退赃、退赔从而求得从轻处罚。

必要时,被害人也可以委托律师直接联系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退赃、退赔。实务中,退赃、退赔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通知被害人进行统一退赔,故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报案后定期向办案人员询问案件进度,以确保可以第一时间参与公安机关组织的统一退赔。第二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律师可能会主动联系被害人进行退赔,以求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律师要求其进行退赔。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操作。

(二)法院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执行赔偿

该种方式耗时较长但仍有望挽回部分损失,不过法院追缴、返还的损失仅限于本金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执行,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若被告人在审判前未足额退赃、退赔,法院会在刑事判决文书写明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然后由一审法院执行部门立案执行。在此阶段,主要是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处理,若判决中的损失数额不够明晰,则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应尽快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补正。

1、赃款赃物的追缴范围包括赃款赃物及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院有权执行已被进行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赃款赃物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将赃款赃物置业、投资所获取的租金、股金分红等利益。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若发现法院在执行中存在遗漏,应当及时指出。针对无法通过拍卖、买卖变价的财产,被害人可选择以物退赔,尽可能减少损失。

2、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象包括被告人本人以及相关第三人。根据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3、关于涉刑财产处置顺序。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无法预测和避免,被害人对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予以解决。在赃款赃物追缴不能的情况下,刑事赔偿应当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4、被告人没有足够财产如何执行。如果被告人有能力而拒不还款,会被列为老赖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被告人无能力偿还,那么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会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家属也可基于自愿代为履行。若人民法院在执行罚金的时候先执行了犯罪分子的财产,导致其剩余财产不足以偿还被害人,则被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按照“先民后刑”的罚金执行原则,先行以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执行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05、被害人在特殊情况下可进行民事诉讼
当被害人遭受诈骗后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但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追回损失。当被害人遭受诈骗后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也立案了,但刑事诉讼追偿不充分的,有如下情况:(一)如果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而是有过错但不构成犯罪的其他人,被害人可以向不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注意不是“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是无过错责任)。(二)如果案涉财产并未纳入刑事诉讼的“诈骗财产”,无法通过刑事追偿获赔的,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索赔。(三)在特殊情况下,在某些地区的涉诈案件中,有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帮信罪“供卡人”成功的,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判赔。例如(2022)辽0303民初2412号梁某君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帮信罪供卡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存在过错责任,判决其向被害人赔偿10%损失,但这种案例属于极少数,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基本上不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

第三部分香港与内地诈骗案被害人追偿制度比较
香港与内地诈骗案被害人追偿制度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笔者试比较总结如下:
01、香港与内地诈骗案被害人追偿制度相同之处
第一,在两地,诈骗均属于刑事犯罪,被害人均可以基于该刑事案由向诈骗行为人进行追偿,诈骗行为人属于被诈骗资金赔偿义务人。第二,在两地,被害人被诈骗后第一时间最重要的工作都是报警争取尽快冻结、拦截被诈骗的资金及账户,以提高后续追回被诈骗资金的可能性。

第三,在两地,被害人均一定程度上依赖公安机关和银行提供追偿证据,如诈骗行为人、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资金去向证明等。

第四,在两地,被害人均可以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协商和解。

02、香港与内地诈骗案被害人追偿制度不同之处
第一,追偿程序不同。在内地,诈骗案的被害人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依赖刑事法庭进行追赃挽损,不能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在香港恰恰相反,被害人必须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赃挽损。第二,追偿对象不同。在内地,诈骗案的被害人只能向诈骗行为人追偿,不能向帮助洗钱的银行账户持有人(即帮信罪、掩隐罪的行为人)追偿,而在香港,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所有涉诈资金流经银行账户的账户持有人追偿。

第三,追偿成本不同。在内地,追赃挽损是刑事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被害人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偿,因此追偿成本较低;在香港,被害人必须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进行追偿,而香港的司法制度较为复杂,程序较多,被害人通常需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显然增加了被害人的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

第四,获赔可能性不同。在内地,由于诈骗案件的赔偿义务人仅限于诈骗罪被告,被害人不能向帮助洗钱的账户持有人(即帮信罪、掩隐罪的行为人,比诈骗罪被告人数多六七倍)追偿,但诈骗罪的破案率比帮信罪、掩隐罪较低,特别是电信诈骗破案难度极大,决定了诈骗案被害人获赔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在香港,被害人有权向所有帮助洗钱的账户持有人起诉索赔,其获赔的可能性更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香港与内地诈骗案被害人追偿制度各有优劣,随着两地进一步的深入交流,或许可以互相借鉴,兼采众长,进一步完善两地的司法制度,更有效地打击诈骗犯罪,更有利于维护诈骗案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处理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作者

廖文幕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中心副主任
廖文幕律师主要从事刑事领域(辩护/代理/控告/咨询)与企业合规管理服务,成功办理过诈骗、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故意杀人、走私珍贵动物、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聚众淫乱、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擅长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与代理。廖文幕律师持中国银行业从业资格证,曾在大型股份制银行、国企背景的大型消费金融公司工作八年,完成数千笔法律文书制定与审查,在企业法律法规政策研究与企业制度建设、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公司治理、合规内控、案件防控、监管评估、客户纠纷解决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