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指出,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52%;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11.5万余人,同比上升近13%;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10.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80%1。这说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依然高发,并且随着互联网普及和通讯工具、交友软件的发展,诈骗犯罪已突破年龄限制、职业限制和地域限制,形势严峻,仍是司法机关未来一段时间内重点打击的犯罪。在为被害人追赃挽损方面,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4.1万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9万余名,打掉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3.9万个,追缴返还人民群众被骗资金120亿元。2022年4月到9月半年时间,全国共立案侦办养老诈骗刑事案件4.1万余起,破案39294起,打掉犯罪团伙4735个,追赃挽损308亿余元2。帮信、掩隐罪的高发增加了被害人追偿被诈骗资金的难度。在香港,警方公布,2021年全年录得19249宗诈骗案,其中电话骗案、求职陷阱、网恋投资和网络钓鱼“四大骗案”共造成12.7亿港元损失。2022年有22,797宗网络罪案,涉及价值32.15亿港元。
在内地,诈骗案的被害人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追赃挽损,不能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在香港恰恰相反,诈骗案的被害人通过刑事诉讼仅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并不会直接通过刑事判决为被害人追赃挽损,而要求被害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挽回自身损失。笔者认为,比起内地,香港的追偿制度增加了被害人的追偿成本(时间成本、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等),但也增大了被害人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因为被害人有权向所有涉诈资金流经账户的持有人进行民事诉讼,这类账户持有人不仅包括诈骗分子本人,还包括帮助洗钱的人,从最高检的数据可知,帮信罪和掩隐罪的被告数量约为诈骗罪被告数量的七倍!但在内地,由于刑法并未规定帮信罪和掩隐罪的被告人是被诈骗资金的赔偿义务人,因此,被害人无权向他们追偿。本文将从实务角度详述香港与内地诈骗案件被害人追偿制度的异同。
在香港,如果怀疑自己可能被骗,可以拨打香港警务处反诈骗协调中心(ADCC)防骗易热线电话18222进行咨询,但该咨询电话并不像内地的96110能帮助拦截涉诈资金。因此,如果意识到自己受到诈骗之后,被害人应该立即开展如下行动:(一)向香港警方报案,报案可以通过电话报案、网上报案或直接到香港警署报案,警方可能会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二)向香港政府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报案;(三)写信向收款银行报案;若银行有过错,可以向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投诉;(四)必要时,委托香港律师向法庭申请紧急冻结令,冻结收款人账户;(五)委托香港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追讨被诈骗的资金。
与内地司法制度不同,香港警方和法庭处理诈骗案件的职责仅仅限于处理刑事案件,他们没有职责和权力将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归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想要追讨被骗的资金,必须向法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讨。当然,被害人也可以与账户持有人进行和解,也可考虑使用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提供的调解及仲裁服务。
香港诈骗案件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是诈骗分子,也可以是收取诈骗款项的银行账户持有人,后者在内地通常被指控涉嫌帮信罪和掩隐罪。实务中,由于被害人通常不清楚在幕后实施诈骗的人是谁,无法列其为被告,因此民事诉讼的被告多为收取诈骗款项的银行账户持有人,包括第一级收款银行账户资持有人以及之后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银行账户持有人,以此类推。
香港诈骗案件的民事诉讼中,诉讼的诉因(即诉讼的法律基础,类似于内地的案由)通常包括:诈骗(Fraud)、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ement)、法律构定信托或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or Resulting Trust)、不诚实协助(Dishonest Assistance)等,其中,不当得利是被害人选择的最主要诉因。这几个诉因具体解释如下:(一)诈骗,即被害人受到了诈骗,该诉因门槛较高,要求强力的证据证明被告诈骗原告;(二)不当得利,是指在收款人收到被盗资金的基础上,收款人保留所收款项任何部分的利益是不合情理的,因为他们从未有任何有效或合法的权利接收或保留该等款项;(三)法律构定信托或推定信托,收款人以“法律构定信讬”或“推定信讬”的形式替索赔人持有资产;(四)不诚实协助,是指第二级收款人不诚实地协助第一级收款人违反“推定信讬”或“法律构定信讬”,因为他们将自己用作接收和/或转移被盗资金的渠道,该诉因下需要证明被告不诚实。
香港诈骗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一)冻结收取诈骗资金的收款人银行账户。有两种方法:(1)向香港警方报案之后,由香港警方向银行发出不同意信(Letter of No Consent),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2)由律师代表向法庭申请紧急的资产冻结令(Mariva Injunction)3及所有权冻结令(Proprietary Injuntion)4,冻结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二)取得收取诈骗资金的收款人银行账户(第一级收款账户以及后续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收款账户(如有))持有人的身份、地址及银行转账流水、账户余额的信息和文件。被害人可通过警方或收款银行来获得该类信息,若警方及银行均未提供,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5,获得收款银行账户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三)向法庭提交传讯令状提起诉讼,取得胜诉判决书。
(四)取得胜诉判决书后,向法庭申请针对收款账户的银行申请第三人债务令(执行令)6,以执行法庭判决书,由银行将款项扣划归还给被害人(即民事诉讼的原告)。
香港诈骗案件的和解谈判可通过各自的律师代表来进行,谈判结果则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双方各自的证据强弱、双方是否有坚定的决心、意志和财力继续进行诉讼、和解谈判的技巧等。实务中很多案件和解的结果是原被告均做出一些让步,即被告满足原告一部分诉讼请求金额,而原告同意放弃一部分诉讼请求金额。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原被告在各自律师的协助下签署一份和解协议,并通过传票的方式提交法庭批准。法庭批准后,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如果被告根据和解协议需要向原告支付款项,可以约定从被告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里支付(解冻银行账户后支付),也可以约定被告以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之外的其他资金支付。
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时长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被告是否来抗辩,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请披露令,是否需要进行域外送达等。在最简单的情形下(例如被告不抗辩,不需要申请披露令,不需要域外送达等),如诉讼程序进展顺利,完成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大概需要6个月时间。如果被告进行了抗辩,则除非双方达成和解或任何一方中途放弃诉讼,否则诉讼程序完成通常需要一年以上。
在香港,诈骗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追偿程序是相互独立的,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起诉涉诈资金流经的所有银行账户的持有人(户主),但被害人索赔范围仅限于与诈骗资金等额的资金(受损资金),不能超过受损金额获利。当多个银行账户均有资金余额或多个被告均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可自主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赔偿额以被害人受损金额为限。
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独立且可负担的途径,作为诉讼的替代方案,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一些金钱纠纷。若被害人的投诉涉及金钱纠纷,被害人可考虑使用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提供的调解及仲裁服务。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规定,超过一百万元的金钱索偿须获得金融机构的同意。此外,如果法庭诉讼程序展开,则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可能会停止处理申请。
注释:
- 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11/t20231130_635181.shtml#2;
- 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73231.html;
- 资产冻结令(Mariva Injunction)是一种由法庭颁发的禁止任何人动用或处理被告人资产的法庭禁制令;
- 所有权冻结令(Proprietary Injuntion)是一种由法庭颁发的禁止任何人动用或处理属于原告所有的(原告享有所有权权益)资产的法庭禁制令;
- 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是由法庭发岀的、命令持有诉讼证据的案外人(例如银行)向申请人一方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诉讼证据的一种法庭命令;
- 第三人债务令是香港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的一种。在原告人取得法庭的胜诉判决书之后,如想要针对 被告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的资金进行执行偿债,原告需要针对持有被告银行账户资金的该银行提起第三人债务令的程序,将银行加入成为第三人债务人,以便法庭作出命令,要求银行将属于被告的银行账户里的资金直接扣划支付给原告,以履行判决书上判决的债务。
廖文幕律师主要从事刑事领域(辩护/代理/控告/咨询)与企业合规管理服务,成功办理过诈骗、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故意杀人、走私珍贵动物、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聚众淫乱、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擅长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与代理。廖文幕律师持中国银行业从业资格证,曾在大型股份制银行、国企背景的大型消费金融公司工作八年,完成数千笔法律文书制定与审查,在企业法律法规政策研究与企业制度建设、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公司治理、合规内控、案件防控、监管评估、客户纠纷解决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