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系列文章(一):337究竟是什么?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24年3月22日,美国US Conec,Ltd.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特定光纤连接器、适配器、跨接电缆、跳线以及下游产品及组件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中国5家企业涉案。

 

337调查的界定及引用条款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委员会(USITC)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第337条(19U.S.C1337)及相关修正案,对不公平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该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禁止一切不平等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调查参与主体

01、美国国际委员会 (USITC)

具体机构或主体为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行政法官(AlJ)和ITC委员(Commissioner)

02、当事人

具体主体包括申请人(Complainant)、被申请人 (Respondent)和第三人 (Intervenor)

03、美国总统

具体机构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04、美国海关

具体机构为美国海关与边境防卫局(CBP)

05、美国联邦法院

具体机构包括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

06、美国商务部

具体机构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不公平进口贸易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

USITC对337调查定义为对不公平进口贸易行为的调查,主要是对进口贸易中具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调查。而他们所指的不公平进口贸易方式包括:对进出口商品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进出口产品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侵犯注册版权、船体设计、盗用商业秘密和假冒、虚假广告等。1988年,美国《综合贸易竞争法》补充说明了不公平贸易行为还包括出口至美国的货物侵犯美国已有的有效专利权等权利。

 

337调查针对我国案件中的提诉理由与判决结果

在USITC“337调查”针对我国的立案案件中,绝大部分提诉理由是专利侵权,少数案件因商业秘密和商标侵权提诉。判决结果基本有“胜诉”、“败诉”、“缺席判决”、“撤诉”、“和解”等几类,同时伴随主动胜诉的情况下,大多数美国专利被申请无效。

 

作者结语

中国律师深入研究美国337调查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为中国的企业和行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应对策略。首先,美国337调查作为一项针对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准司法程序,其裁决结果对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和产品具有重大影响。中国律师通过深入研究337调查的法规、程序及实践案例,能够为企业提供详尽的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其次,律师在337调查中的角色不可或缺。我们不仅能够在应诉策略和诉讼节奏的掌握上为中国企业把关,还能够在技术内容方面为案件的抗辩提供实质依据。此外,在与中国企业的沟通协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特别是在证据交换这一关键程序中,我们也能够利用其熟悉中国文化、法律制度和企业情况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为中国企业节省时间和金钱。最后,研究美国337调查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地位和影响力。通过积极参与和应对337调查,展示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和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

综上所述,中国律师研究美国337调查的重要性在于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应对策略,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地位和影响力。天商知产也将在此进程中不断研究努力,推送系列研究,与诸位同仁共同学习维护国内民商环境。

337条款及对应中文译本:ipr.mofcom.gov.cn/zhuanti/337/337_law.html

 

本文作者

郑思

·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兼秘书长

郑思律师知识产权法专业毕业,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从业以来,专注于知识产权、公司法务、民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对文化产业、娱乐产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拥有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办理过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用工纠纷等各类案件,娴熟民事、经济等各类诉讼业务,有着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具备娴熟的律师执业技能。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的商标、专利及公司法务方面的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及尤为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