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处理思路
控制一家公司经营,犹如一艘漂泊在大洋上的帆船,船长需带领船员们时刻警惕和应对突然来临的疾风骤雨,不断乘风破浪才有可能抵达一个又一个目的地。然而,若稍有指挥不当,船长就可能面临来自内部成员的指责和挑战,成败皆有发生。抛开外部风浪不谈,船长想要一直稳坐钓鱼台牢牢掌握帆船并非易事。前有李国庆与其配偶争夺公司公章,后有姚振华在持股公司大门不得而入后的怒斥。可见,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案例比比皆是。笔者通过近年来经办的多个公司内部控制权争夺案件的切身体会,谈谈这类案件的个人处理思路,任君采撷。

一、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形同虚设,是争夺控制权频发的根本原因
从绝大部分群体的朴素认知和社会实践来看,一家公司往往就是个人或其家族的所有。无论是不知名的小公司还是大至上市公司,内部上上下下所有事项均为一言堂,实控人的个人意志与公司意志混为一体。然而笔者必须要明确,从公司法的角度,一家公司绝不能直接隶属于个人。个人控制公司的途径,要么控股绝大部分股份,要么在经营中能够控制董事会。但这两种途径,均有明确而成熟的制度做平衡。譬如,股东会的召开有明确的通知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事项,而非大股东可任意一言九鼎;董事会要为全体股东负责而且还要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个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更不能损害公司利益。

遗憾的是,国内绝大部分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是缺失的。从内部平衡机制而言,公司和个体经营者的小作坊相比实无差异。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公司的实控人就像是前文比喻的船长,会不断面临挑战及失败后的下马。一旦实控人对公司的控制出现颓势,在加上没有合理制度平衡、制约内部关系,矛盾必然纷至沓来。自然,争夺控制权的纠纷高频发生也就不足为奇。

二、厘清股东、法定代表人二者的关系
如前文所述,公司和实控人混为一谈的情形“深入人心”,乃至于公司法实施三十年以来,绝大多数人提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述仍然为法人。而在遇到公司内部控制权争夺的时候,无论身处何方,首先就要厘清股东、法定代表人二者的关系。简言之,股东的权利并非是直接控制公司,而是分红权、知情权,以及表决权。一方股东想要拿回对公司的控制,无非是因为利益受损或无法得知公司的真实情况,也即分红权、知情权受到了侵害。换言之,股东必须通过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做出相应的决议,才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而法定代表人虽为公司的唯一对外合法“代言人”,即便公章在手,但并不意味着可肆意妄为随意替公司做出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会因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而被撤销资格,也常容易因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淆而招致非难。譬如,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用作公司公账,但公私支出混乱,就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甚至涉嫌职务侵占。

三、依据公司章程约定,通过股东会做出有利的决议是争夺控制权的核心
在笔者办案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拿到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是已方,就成功控制了公司;相反,则认为希望渺茫自愿放弃控制权。实则不然,公司法立法的核心是尊重公司意思自治,而自治的源头即为股东会决议。所以,控制公司的核心是要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相关约定,履行前置程序召开会议,并能够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议。以实际案件为例,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控制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实践中,甲大多也为公司股东之一)。在后续经营中,甲与其他股东发生争议。此时甲往往会以公章及自身身份的便利性,不仅进一步控制公司,而且还可能以A公司的名义起诉其他股东,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对公司进行赔偿,甚至去公安报案其他股东涉嫌职务侵占。

面临这种被动局面时,A公司其他股东应立即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提前通知甲并做好周全的前置程序准备,按照现实情境逐个做出对己有利决议,譬如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退还公章、撤回公司提起的诉讼等等。再以整套的股东会决议材料作为核心证据应诉或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知情权诉讼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逐渐拿回控制权。

四、合理、谨慎使用刑事控告手段
相比较民事诉讼,国内百姓普遍更“青睐”刑事程序的权威和效果。而在个人和公司财产难以区分的现实情形下,很容易找到个人私用公司财产的记录和证据。也因此,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等罪名等,成为公司内部斗争的常见手段。然而笔者认为,刑事控告存在诸多缺陷,不应成为公司内部争夺控制权的首选途径。其一,刑事控告会将矛盾彻底激化,压缩谈判和解的空间。以笔者比较成功的案例来看,通过合理严密的诉讼策略最终达成对已有利的和解,效果远好于刑事控告;其二,对立方也往往可举证出你方同样存在职务侵占等行为的证据,将案件推向不确定性;其三,刑事控告成功率低,耗时长。公安机关对刑事控告的案件立案率较低,即便立案其整个控告周期甚至长于一个民事案件的完整程序。而且如已被对方诉讼,执着于刑事控告而不做民事诉讼相关应对,容易导致程序性权利在客观上被放弃,后期将可能进一步被动。

最后,笔者想说关于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案件,类型无法一一归纳,只能就各案做具体分析。而且实务中情形往往会更为复杂多变,譬如实控人通常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一,而利益受损一方很可能是隐名股东,双方在争夺控制权时面临的矛盾和程序问题会更加尖锐。此外,这类案件还可能涉及行民交叉、刑民交叉的情形。因此,对于整个处理周期要有合理的时间预期和比较准确的节点判断,且需不断在过程中动态调整诉讼策略。但以公司法具体规定为指导方向、提前制定周全的诉讼方案、慎用刑事手段及合理预期,是达成最终目的的可行方法。

本文作者
罗维治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争议解决事务部副主任、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秘书长
罗维治律师专注于解决及研究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全方位、综合性的角度解决争议。特别是对公司法相关纠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及刑民交叉案件有成熟的处理经验,曾参与、代理过多起在广东省高院和各级中院受理的二审、再审民商事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