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例如 AI 生成的绘画、小说、音乐等,只要其内容符合相应领域的特征,即可满足此条件。
具有独创性:这是判断的关键。如果 AI 生成的内容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如在生成图片过程中,创作者通过设计提示词、安排顺序、设置参数等方式,使生成的图片与在先作品存在可识别的差异性,那么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呈现出来,能够被人们感知和欣赏。
属于智力成果:当 AI 生成内容是基于创作者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时,才符合该要件。
复制权侵权:若 AI 生成内容直接复制了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小说片段、绘画作品等作为训练数据,生成与原作品高度相似的内容,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改编权侵权:利用 AI 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若改编后的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未获得原作者许可,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例如,将他人的电影剧本通过 AI 改写成小说,情节、人物关系等主要元素未变。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未经许可,将 AI 生成的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在网络上传播,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内容,如在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发布 AI 生成的图片、文章等,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人格权侵权
名誉权侵权:AI 生成的内容若包含诋毁、侮辱他人的言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比如,生成虚假的负面新闻报道诋毁他人声誉。
隐私权侵权:如果 AI 在数据抓取和模型训练过程中,使用了未公开或未取得授权的个人隐私数据,或者生成的内容泄露了他人隐私信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肖像权和姓名权侵权: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AI 模拟他人人脸、人声作出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当言论,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创作,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AI 使用者:如果使用者利用 AI 生成侵权内容,例如使用 AI 生成虚假新闻进行传播,或者将 AI 生成的侵权作品用于商业盈利等,使用者需承担责任。在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刘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利用 AI 生成的图片,且去除署名水印,侵害了他人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平台运营者:平台若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用户发布的 AI 生成侵权内容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平台能证明其在技术上无法事先识别侵权,且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则可免除部分责任。
再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 “AI 生成图被侵权” 的著作权纠纷案。原告王某使用 “某 AI” APP 创作的图片被被告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 AI 绘画售课广告,法院认为王某对生成图片的过程具有控制和预见,体现了个性化表达,该图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图片,侵害了王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AIGC生成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保护,确认了AIGC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今后判断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AI 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问题复杂且具有挑战性,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将不断涌现。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 AI 生成内容的法律地位和侵权认定标准。同时,AI 开发者、使用者和平台运营者等各方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 AI 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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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