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式发布。该解释的第21条明确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要求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夫妻一方“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此规定为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为离婚经济补偿的举证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此次新法出台,肯定及量化了家务劳动价值,更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
与先前发布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9条相比,《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文第21条最终删除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等考量因素,保留了对一方“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对双方的影响”、“给付方负担能力”的考量,并将“当地收入水平”修改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参考因素。对此,以下是笔者对法条修改的理解与分析:
首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文删除“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作为参考因素,意味着不再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作为参考标准。在中国传统观念中,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因此实务中存在大量分居多年,无实际婚姻感情往来,却一直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这些夫妻可能因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多年后才诉诸法庭;又或是因夫妻共同财产规模庞大且复杂,从分居到法院实际判决离婚已历经多年,在这些情况下,夫妻双方感情早已破裂且分居多年。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则不应将婚姻关系持续时间作为判决离婚经济补偿的考量因素,以避免一方利用这一点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其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文删除了“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保留了对一方“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对双方的影响”作为参考因素,此举正是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夫妻一方对家务劳动的投入时间、精力与其个人的职业发展、收入影响成反比,对家庭投入时间越多,个人职业发展、收入提高的机会就越少,对其个人影响越大,家务劳动的补偿金额就应越高。
最后,离婚经济补偿本质上涉及金钱支付,与家庭收入高低紧密相关。《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文删除了“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并保留了“给付方负担能力”的考量。调整后,对给付方而言,给付方的“离婚时经济状况”包含在“给付方负担能力”中,意味着立法者支持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主张离婚经济补偿,只是无需重复考量;对主张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而言,该条文排除了给付方以另一方收入稳定为由拒绝支付的可能性,对已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在家庭劳动中的夫妻一方给予法律支持。同时,《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文将“当地收入水平”修改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修改也是吸纳了社会公众的意见,鉴于社会上曾存在“多年家务劳动分得的资产还比不上做保姆”等观点,引发广泛讨论,导致结婚率下降,造成恐婚、恐育等风气,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文明确以“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标准,每年各地民政局也定期公布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让法院在判案时能够找到相应补偿金额计算依据。同时,即便夫妻一方已经为家务劳动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但仍需综合考虑给付方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如给付方具备支付能力的,能够有效避免家庭劳务请求不被认可这一情形,从而促进婚姻的稳定性;如给付方不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法院也不能在给付方经济能力范围以外判决支付离婚经济补偿。
因此,在新法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如夫妻一方鉴于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在离婚时想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金,对于该方而言,应证明自己“负担家务劳动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对夫妻双方影响较大”;同时还需证明“给付方具备较高的负担能力”,两项因素缺一不可。对于给付方的资产状况,付出家务劳动的一方在平时生活中应及时掌握具体信息,例如银行、微信、支付宝、证券等具体金融账户。然而对于付出家务劳动的一方而言,如何证明付出劳动一方“负担家务劳动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对夫妻双方影响较大”?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
第一,提供个人在为家庭付出前,自身发展的计划及工作成果、获奖情况等。如原计划就读的专业课程及费用、工作上原可能晋升的岗位(包括面试的微信通知、邮件记录等)、原已获得及未来计划争取的奖金或荣誉证书等,以此证明因承担家务劳动而错失的个人发展机会。
第二,收集好家务劳动的具体记录,形成照片、视频等证据。现在手机拍摄照片、视频非常普遍。在日常抚养照顾子女、陪伴照料老人的过程中,例如接送孩子上下学、辅导子女完成作业、参加子女家长会、请假照料老年人等情况时,都能通过手机拍摄记录下来,一方面可以作为未来家庭生活的回忆,如夫妻双方到了离婚的地步,也能作为争取离婚经济补偿的证据提交到法院。
第三,特殊情况下形成的书面、电子材料。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可知,长期陪同未成年子女或老人到医院就医是非常繁琐的日常工作,在日常抚养照顾子女、陪伴照料老人的过程中,例如带子女、老年人到医院就医等的缴费记录、住院签字的材料,以及与医生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能有效地证明夫妻一方为负担家务劳动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也减轻了另一方在照顾抚养子女和照顾老人的负担。
综上所述,通过出台具体法律条文明确、细化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标准,实际上是对家庭中付出较多一方价值的肯定,并确保每位家庭成员得到相对平等的对待。从过去社会普遍期待女性婚后成为全职太太,到如今双职工家庭成为社会常态,这反映出法律在保障家庭成员利益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若不能有效保障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利益,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结婚率下降。因此,从法律角度重视并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于推动家庭和谐及法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简介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秘书长
陈霭盈律师从业以来,曾承办多起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的婚姻家事案件,能在财产关系复杂、数额庞大的婚姻家事案件中,灵活运用各种策略和方案,来帮助委托人实现离婚后个人财产利益最大化。对子女探望、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问题有独到见解。同时,草拟的论文《论我国探望权纠纷的执行问题》,入选第九届全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论文集。
在从业期间,陈霭盈律师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家庭矛盾中痛苦和繁杂的心情,曾多次代表委托人参与协商调解并取得良好协商成果,以期将诉讼对委托人以及未成年人造成的情感、心理伤害和其他损失降到最低。陈律师凭借其知性、干练的服务风格和专业、细致的服务水平,获得委托人的信赖与认可

供稿:陈霭盈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