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解读《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之“假离婚” 法律后果及实际适用分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其中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格外引人瞩目。原因主要有二:其一,首次以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方式对公众普遍较为关心的“假离婚”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其二,公布的正式文件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对比,删去了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条款内容,引起关注。

 

一、“假离婚”现象频发的原因

“假离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概念。所谓“假离婚”,通常是指夫妻双方为达到某种目的,如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获得更多拆迁补偿、夫妻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等),协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并没有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同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欺诈性的假离婚”,即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的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的行为。

 

二、“假离婚”对当事人自身的不利风险

对“假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上演的“假离婚”这“一出好戏”表面上是得到了某种好处,但是实际上仍然对其自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以为了逃避债务的“假离婚”为例,不仅债权人有可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法条索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而且对夫妻自身而言,亦存在“失而不复得”的风险。实践中,不乏夫妻的一方借“假离婚”为由,在趁另一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未做太多考虑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或获得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后,干脆弄假成真,不同意再与另一方复婚,让另一方追悔莫及的例子。

 

三、《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条的内容解读

(一)再次重申不支持“假离婚”的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本次条款的出台,实际上是对前述民法典规定的观点立场的进一步重申,在法律层面,只有真离婚,没有假离婚。实际上,登记离婚的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明确清晰的认知并且应当对其法律后果进行负责。如果双方希望恢复婚姻关系的,必须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二)将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作区分,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不予干涉。办理离婚登记,系行政登记事项之一,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本质属于行政行为。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律将“假离婚”实施的行为全部认定为无效行为,意味着“离婚登记”也是一个“无效行为”,会导致产生“行政行为受到司法审查”的约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离婚的自由。

 

四、《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条文对比分析

根据前述对比可得知,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文件删去了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的条款。这一改变,众说纷纭,有说删除该条款意味着最高法认为即使“假离婚”,财产也不能重新分割的。而有的认为,删除该条款,也不影响虚假意思表示下财产分割部分无效的观点。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后者观点。原因主要如下:

(一)将所有基于虚假离婚而作出的财产分割行为进行否定,不利于个案的具体处理。首先,实践中,基于虚假离婚而进行的财产分割,并非都系出于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因素考虑,存在部分“离婚目的系假,分割财产目的存真”的情况,若法律对此不加以区分,全盘否定,在某种程度上会损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权利。其次,不对各方的获益情况、过错情况、财产的具体分割情况等进行具体区分,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助纣为虐”(主要过错者利用该一规定获取更大利益)的情形发生,这与立法的初衷相悖;

(二)已有立法足以填补该一条款的空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即使删去了该款,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仍然有上位法依据作为裁决支撑,不至于导致产生法无可依的情况。

 

五、律师建议

从夫妻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条对“假离婚”不支持的立场的重申,也是提醒人们对于婚姻登记更应当谨慎考虑,在法律层面,没有“假离婚”,只有“真离婚”,无论是否登记离婚,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秉承诚信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道德争议。若确实基于某种原因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也应谨慎对待处理协议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或要求重新分割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是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比如包括双方针对“假离婚”一事另行达成的书面约定、双方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够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材料。

 

律师简介

汤颖怡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汤颖怡律师专注并擅长婚姻家事诉讼、家事调解、财富管理与传承、反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法律事务;从业以来参与处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由家庭纠纷引发的其他民商事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同居析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物权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诉讼案件,同时也代理多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别程序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供稿:汤颖怡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