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样的调整,其实是有利于保障被侵害财产的配偶一方的权益。因为,这样只需要举证证明款项用途是打赏、金额不合理,不符合日常家庭消费水平,就可以对此部分款项在离婚纠纷中主张分割处理,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并不需要另行起诉直播平台要求返还款项,同时还得想办法对过往的直播内容存在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进行举证。同时,这样也避免有心之人在进行直播打赏后又设计拿回打赏款项。
案情简介
法院认为:陈某冰与王某瑜原系夫妻关系,陈某冰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某娜、宋某、刘某莎产生暧昧关系,并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娜、宋某、刘某莎转账包含“520”“521”“1314”元在内的款项共累计204655.2元,该大额款项的支出均为维系陈某冰与婚外女性之间的暧昧关系,且所有转账均隐瞒了妻子王某瑜,陈某冰的该行为不但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悖善良风俗,且系在伤害妻子王某瑜情感的基础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陈某冰隐瞒妻子为维护与婚外女性之间的暧昧关系,肆意转账处分财产累计204655.2元的行为即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王某瑜向案外人李某娜、宋某、刘某莎对以上款项主张要求返还的诉讼案件中,陈某冰作为案件第三人不积极应诉,消极应对王某瑜对李某娜、宋某、刘某莎的主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在王某瑜诉讼主张成功后某又要求与之分割。综合本案,陈某冰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时,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可适用对该方不分的法律规定。
1. 配偶一方要举证证明一方财产的去向。
现实中,有不少夫妻是“一方主外、一方主内”的家庭生活方式,主内的一方往往对对方的财产只是略知一二,或者夫妻双方习惯了“AA制”的生活,往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也是一无所知。我国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所以如果配偶有意隐瞒,一般的当事人想要获取上述信息很困难的,此时就需要委托律师启动离婚诉讼并去调取配偶的财产信息等,往往又需要支出一笔诉讼费和律师费的成本。
2.如何界定“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
由于每个家庭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不一致,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需要从多方面、多维度去考虑数额是否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曾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过一份裁判,法院认为:男方在长时间内进行充值、打赏行为,以小额、多笔为主,在此过程中女方均未察觉,直到三年后女方主张该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说明该消费行为未实质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尚不构成高消费。故女方诉称男方的打赏行为侵犯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不能成立。综上,夫妻一方需举证证明直播打赏的行为“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需要从 “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和收入来源;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多个角度去考虑。但此举证过程会较为繁琐,需要当事人搜集大量证据。
综上所述,配偶一方不合理的直播打赏行为已被明确认定为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该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处分财产时法官对财产如何分割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另外配偶一方的直播打赏行为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是否为无偿转让财产的意图,以及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如果行为人有权处分财产,并且其打赏金额在日常消费的合理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存在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例如过度打赏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者打赏行为涉及非法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犯,从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成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打赏金额、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行为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等因素,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最后,对于直播平台而言,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加强对直播打赏行为的审核和管理,避免成为不法行为的帮凶。
律师简介
周春婷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周春婷律师,七年执业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民商事争议案件,包括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工作细致、认真,全心全意为当事人着想。
供稿:周春婷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