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2005年公司法略有放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但首期必须≥20%其余可在2年内缴足,且最低资本金要求为3万元。相应的,在彼时出资或是增资均需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3)2013年公司法彻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金、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限制等,极大的刺激了市场活力让公司数量激增。但随之而来的“天价注册资本金”“僵尸企业”成为困扰司法审判至今的难题。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判断一家公司是否有匹配的经济实力变的极为困难,工商登记显示的认缴注册资本金几乎失去原本的公示意义。
3、新公司法88条的理解与适用
很快,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追诉新公司法实施前转让股权的股东。88条是否具有溯及力及如何认定理解,一时间争议不断。抛开具体理论不谈,争议核心原因还在于公司法无论如何修改,都要面临现实抉择:是坚持股东有限责任等基本价值原则还是更加倾向于保护实务中被损害的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实施后不到半年,最高院出具批复意见定分止争。最高院认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也即明确公司法88条不具有溯及力。
4、新公司法下股东如何证明已出资
5、对公司享有债权可否默认为股东出资
如可认定为股东出资,根据审判实例至少需满足两点:债权真实存在;经股东会确认。但在细节上各案与各案之间区分较大,不可一概而论。
6、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可以规避承担所有公司债务的风险
律师简介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