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浅析中小企业认定问题之母公司划型方法之争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不仅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也正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充分肯定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千方百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20年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细化预留份额、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并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因此对母公司的认定关系到子公司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在实践中,出现了关于母公司划型方法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一:母公司划型依据,以国家统计局官网登记母公司数据为依据。根据《规定》第五条,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统计部门的数据通常基于企业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统计,即每个独立法人单位的数据是独立归口统计的。这种统计方式符合统计工作的基本规范,也便于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因此,从字面上理解,母公司的划型应依据其自身在统计部门登记的数据进行认定。观点二:母公司应当将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信箱回复,关于企业从业人数,母公司是否需要合并子公司的人数提问,回复结论是需要,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

显然观点一与观点二是冲突的。那么到底应该以哪个为准?

笔者认为应以观点一为准。

第一,从是否有法律依据角度看,观点一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观点二缺乏法律依据。法律效力位阶的角度,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办法》中引用的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即〔2011]300号文《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规定》中明确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而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在《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九条中明确指出“含有多个法人单位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不能将多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统计单位。”统计口径是基于独立法人单位进行数据收集和整理的,每个独立法人单位的数据独立核算,不与其他法人单位合并统计。分公司与母公司系不同法人,因此,从统计部门角度来看,母公司的数据是独立于子公司数据的。总而言之,观点一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观点二,目前仅有工信部的信箱回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   第二,未有任何形式正式发文支持。首先,法律规定落地应密切与上位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相互衔接,使上位法规定更加具体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即上下位法应当相互衔接。每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出台均有其立法目的及背景原因、适用范围。工信部回复直接《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但《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从未在《办法》中提及,与《办法》可以说毫无关联,《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全文也未提及中小企业。其中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该内容未能体现与中小企业有任何关联。也未提及与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有何关联,工信部回复直接引用《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但未对引用为何引用进行论证,也并未明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哪一条规定,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次,即便能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也无法得出需要母公司划型需要统计子公司人数的结论,工信部的“引用”与“结论”之间缺乏因果关联。纵贯《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全文,并未有一处明确要求母子公司的人数必须合并。仅有“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核心要求是以“控制”为基础,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财务数据,以反映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在中小企业划型中,母子公司人数是否需要合并应根据具体政策导向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政策目的是防止“伪中小企业”挤占优惠,合并人数可能是一种合理的政策选择,但这需要政策制定部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因此,母子公司人数是否需要合并更多地取决于政策导向,而非《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直接要求。

第三,关于观点一与观点二的争议目前已得到相关部门确切回复。截止至发稿前,已将上述问题向广州市工信局官网信箱求证,提问“对中小企业的划行标准是否参照2022年3月7日国家工信部部长信箱的回复,即母公司的从业人员需合并计算所有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后确定划型?”

广州市工信局回复如下: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第五条的规定,以及省工信厅2024年12月针对划型标准的最新答复,明确“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若企业为纳统企业,从业人员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综上,母公司的划型与其他公司并无二致,仍然是依据《规定》第五条的“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这场轰轰烈烈的关于母公司定型依据之争落下帷幕,各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也有了更明确的指引,不必再担心因企业划型问题而被莫须有地质疑,更能充分参与政府采购,提升中小企业活力和创新创造力。

 

律师简介

钟思尹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钟思尹律师专注于解决及研究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劳资纠纷事务、公司法律顾问事务。为政府及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初创事业单位制度编撰。具备非诉及诉讼实务经验。

供稿:钟思尹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