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法律护航,守护‘她’权益——外嫁女维权指引,就看这里!
在当今社会,尽管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日益完善,但“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问题仍然屡见不鲜。部分“外嫁女”因婚姻状况而被剥夺了应有的福利待遇,如集体分红、土地补偿等。这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详细解析了“外嫁女”在面对集体经济组织不公平待遇时的维权路径,希望通过本文的分享,能够帮助更多女性勇敢站出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一、基本案情:村里以“外嫁”为由,拒绝分配福利待遇

卢某及其儿子张某户口均登记在某经济合作社,自卢某2001年登记结婚后,两人没有享受过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分红和其他福利待遇。2018年9月4日,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卢某及其儿子自2018年4月19日起享有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2021年7月2日,卢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卢某及其儿子撤回行政处理申请,自愿放弃2021年3月1日前的分红及其他福利待遇,确认两人享有此后的分红等。同年9月28日,某经济合作社组织户主召开专门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决定:卢某为外嫁女,只配给社会股股东资格,仅享受现金分红,张某不享有股份和福利待遇等。卢某、张某认为某经济合作社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年终分红款、违约金等。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街道办于2018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确认了卢某、张某自2018年4月19日起享有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并经过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2021年9月28日,某经济合作社开会决定卢某为社会股股东,仅享受现金分红,张某不享有股份和福利待遇,实质上否定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卢某、张某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故判决某经济合作社向卢某、张某支付分红款差价、慰问金共10570元。

 

三、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集体经济合作社是否能以“村民自治”为由,将“外嫁女”享有合法福利待遇的权利排除在外。

集体经济组织在判定个人是否为集体组织成员,应以户籍为主要依据,并同时考虑个人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联系等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妇女依法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时,不得将婚姻状况作为判定妇女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更不应以此为由,侵害妇女在分配红利、股份及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的各项权益。根据前述原则,卢某作为在村里土生土长的村民且户籍从未迁出,应与男性享有同等的股份分红、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其他福利待遇。

若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妇女遭遇类似情况,可借鉴上述案例中的做法,按照以下步骤,逐步争取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街道办事处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明确妇女是否具备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本案中,卢某其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了申请,随后,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卢某自2018年4月19日起享有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二,确认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如集体经济组织依然以“村规民约”为由,剥夺妇女与其他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的,可就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即便卢某已经通过街道办事处确认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却为此召开专门会议,认定卢某即便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因为已经结婚,是外嫁女,只能配给社会股股东资格,仅享受现金分红,不享有包括三八妇女节慰问金、安置房名额、年终分红等其他福利待遇等,并强行将其应享有的福利全部划给了卢某的同胞兄弟,最终,法院认定,集体经济组织在卢某已经明确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背景下,利用“村民自治”的名义,排除卢某享有其他福利待遇,导致卢某无法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待遇,实质上否定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已经侵犯了卢某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判决经济合作社应向卢某支付分红款差价、慰问金等款项。

 

三、结语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国家对于妇女权益保护日益重视,越来越多“外嫁女”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外嫁女”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她们的权益往往被忽视或剥夺。社会各界应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外嫁女”的维权行动。只有每一位女性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和谐、平等的社会环境中幸福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律师简介

陈霭盈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秘书长

陈霭盈,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秘书长。陈霭盈律师从业以来,曾承办多起涉美国、加拿大、日本、菲律宾、中国澳门等多地的跨境家事案件,能在财产关系复杂、数额庞大的婚姻家事案件中,灵活运用各种策略和方案,来帮助委托人实现离婚后个人财产利益最大化。对子女探望、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问题有独到见解。与此同时,陈霭盈律师草拟的论文《论我国探望权纠纷的执行问题》,入选第九届全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论文集,《跨境遗产的继承与管理》法律服务产品荣获2023年首届广东省涉外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优胜奖”。

陈霭盈律师在从业期间,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家庭矛盾中痛苦和繁杂的心情,曾多次代表委托人参与协商调解并取得良好协商成果,以期将诉讼对委托人以及未成年人造成的情感、心理伤害和其他损失降到最低。陈律师凭借其知性、干练的服务风格和专业、细致的服务水平,获得委托人的信赖与认可。

供稿:陈霭盈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