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案例分析之非婚生子女继承人资格认定之难点 2024-11-30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与婚外异性育有一女,但该非婚生子女未能提供任何合法文件以证明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现被继承人因病去世且未留遗嘱,其遗产应依法进行继承。该非婚生子女欲参与遗产分配,必须首先确立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即需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其遗体已经火化,且被继承人存在双重国籍的身份,在其他合法继承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经过律师的帮助和指导,该名非婚生子女最终成功启动通过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程序,法院最终认定了该名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 案件难点 本案有两大难点。一是在被继承人的遗体已经火化,且其婚生子女不愿意配合做亲缘关系鉴定的情况下,如何采集样本启动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程序。二是如何证明所收集到外籍身份的样本与中国籍身份的被继承人是同一人。为便于区分,本文将被继承人称为“张三”,外籍身份者称为“ZS”。 办案思路 本案中,鉴于被继承人已故,是否具备亲子鉴定的基础难以确定,法院曾提议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进行亲缘鉴定,以节省时间与成本,但由于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拒绝配合,故此种方式无法推进。幸运的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曾因疾病治疗进行了病理切片,病理切片样本可以作为亲子关系司法鉴定的比对样本,故法院让各方当事人就鉴定样本情况提供线索,由法院联系医院对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采样及鉴定。为此,非婚生子女提供了被继承人曾就医的A医院与B医院的相关线索资料,其他继承人并未配合提供任何资料线索。法院依据非婚生子女提供的医疗资料线索与A医院及B医院进行了联系,确定A医院存放的标本具备鉴定可操作性,最终选定从A医院提取鉴定标本。但问题是,因被继承人张三在A医院就医时登记的信息为“ZS”,国籍为加拿大。因此,A医院登记的患者信息与被继承人张三的身份情况无法对应。被继承人的配偶及婚生子女亦坚决否认“ZS”就是被继承人张三。因此,在A医院就医的“ZS”是否与被继承人“张三”为同一人是本案的另一关键问题。本案中,因被继承人的配偶与婚生子女不想推动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故否认张三同时拥有加拿大国籍,亦否认其曾在A医院就医。在律师的指导下,非婚生子女多方收集证据,发现在另一关联案件中,被继承人配偶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在本案的质证意见,被继承人的配偶确认了微信号为“******”的微信是由被继承人张三本人使用。该微信曾给案外人发送显示有被继承人照片的加拿大护照页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表”,被继承人的配偶亦向案外人通过微信索要了被继承人的加拿大护照页面,并在获得后表示认可感谢。另根据上述在另案中由被继承人配偶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继承人张三曾在A医院就医。这与ZS 在A医院就医情况一致。最终,法院认定该非婚生子女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相互印证,持有加拿大护照“ZS”就是本案被继承人张三。因此,提取A医院保留的患者“ZS”的切片作为被继承人张三的切片进行医学鉴定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认定了被继承人张三是该名非婚生子女生物学父亲,判决确认该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张三存在父女关系。 律师评析 本案的程序虽看似简单,却耗时逾一年,非婚生子女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令人感慨。本案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存在偶然因素。首先,在被继承人已故的情况下,该名非婚生子女仍然能够提供线索且顺利获得病理切片,这使得进行司法鉴定成为可能。其次,案件进展中成功找到了愿意提供重要证据的案外人,以证明被继承人的外籍身份,这对案件的推进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当然,这不能排除是被继承人有意而为,告知了非婚生子女这些线索,鉴于被继承人在生前长期向非婚生子女提供抚养费,或许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有所考虑。然而,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括不动产、现金等常见资产形式,还包括公司股权及债务处理。若被继承人在生前能妥善立下遗嘱,对遗产进行明确安排,这将对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更为明确,从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黄晓颖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董事局董事、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部长黄晓颖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纠纷的研究与解决,法律功底深厚,参与办理数百起家事纠纷案件,办案经验丰富,能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突破点,敢于挑战创新,善于运用独特的法律视角和创新方案为客户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致力于帮助当事人从根本上化解家事矛盾,深受客户信任。黄律师工作认真细致,尤其擅长处理财产关系复杂的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继承纠纷及财富传承规划等法律事务,并善于处理创新型的婚姻家事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论证,不断在个案中取得突破。其中,由其主办的以目睹家暴未成年人的名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更是推动了我国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