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中企赴泰投资需注意的法律问题(一)——市场准入及主管法规
2024 年 7 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加强高水平对外开放。在中泰两国政治互信不断加深、中国—东盟自贸区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倡议全方位推进的大背景下,中泰经贸合作也正迎来新的机遇期。

2022年中泰贸易总额达到1350亿美元,中国连续第10年成为泰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对泰投资12.7亿美元,成为泰国最大的外资来源国。中企顺应泰国“工业4.0”“东部经济走廊”等国家战略,在泰投资量、质齐升,越来越多的中国大企业赴泰投资建厂。

为保障中企在泰投资经营安全,特撰系列文章探讨赴泰投资可能需考量的法律问题。内容涵盖:

(一)外商投资相关法规

(二)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三)投资热门行业以及行业准入限制

(四)投资股权限制与公司控制权问题

(五)土地相关规定

(六)劳动用工相关规定

(七)外汇管制相关规定

(八)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以及条件要求

(九)赴泰投资流程以及建议

旨在提高企业家的守法合规和风险防范意识,助力稳扎稳打出海。

一、外商投资相关法规

外商赴泰投资前,必须了解泰国对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既包含了限制性规定,也包含了鼓励性的政策优惠。只有充分了解法规政策,才能更好地做投资决策。

泰国针对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部:

1、《外籍人经商法》 (简称”FBA”)

该法是适用于外商投资的首部、也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法规,是外商在泰国经营适用的最重要法律,由泰国商业发展厅下辖的外商经营管理局负责执行本法。

其主要规定了外商的定义、外商投资行业限制、准入要求、审批程序、最低资本额、持股比例限制、违规处罚条款等内容。

2、《投资促进法》(简称“BOI 法案”)

顾名思义,对于一些资金及技术含量高、制造型等特定产业,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提供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到泰国投资,促进泰国经济发展。

该法案主要由泰国鼓励投资委员会负责执行,由该委员会负责办理外商独资鼓励投资许可证。外资获得该许可证最大的优势是可独资经营,并享有购买土地及税负优惠等。

3、《泰国工业区管理局法》

 该法主要为吸引外资到泰国工业区管理局下辖工业区落脚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成立独资公司、拥有用于商业目的的土地、引进泰国的技术工人及专家人数、居留期限以及汇出外汇等方面被赋予一系列优惠政策。

4、《东部特别经济开发区法案》(简称 “EEC 法案”)

该法立法目的是为将东部三府发展成可持续发展的模式,经济转型为高科技产业基地。

东部经济走廊特区(EEC)包括北柳府、春武里府和罗勇府。根据法案规定,特区获批的投资项目将获得特殊的税收和非税收激励措施。EEC 特区获批的投资项目将获得比一般的 BOI 项目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

除以上专门法规外,外商在泰国投资、经营还需遵守泰国《民商法典》、《税法典》、《土地法典》、《外汇管理法》、《劳动保护法》等泰国当地的一般法律规定。

二、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泰国主管投资促进的部门是泰国商务部下属的商业发展局(DBD)和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

DBD 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民商法典》《外籍人经商法》及相关法规管理商业组织的注册或登记、审批限制类行业的外资准入许可、查处违反外资准入限制的行为等。

BOI 的职责是根据《投资促进法》制定投资相关政策。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委员会的相关政策,包括审批投资优惠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等。

三、投资热门行业以及行业准入限制

1、投资热门行业

现阶段泰国鼓励中国企业投资的行业主要有(电动)汽车及零配件、医疗器械、电子信息、数字经济和绿色工业等,这些行业因国家层面重视、生产链完备或市场需求等原因,享有一系列投资政策优惠。

2、行业准入限制

FBL,全称Foreign Business License,即泰国外商经营牌照,对应FBL负面清单。即,在负面清单里的行业必须申请FBL,外商才有可能100%持有公司股份在泰国从事经营活动。而对不在负面清单里面的行业,外商可以无需申请FBL而直接全资经营。

FBL负面清单的法律依据,是泰国《外籍人经商法》 (简称”FBA”),相应负面清单如下图。

需注意的是,第一类行业是外商禁止经营行业。第二类行业外商在取得泰国政府内阁批准和商务部长签发的许可证后,也仅是可以获得控股地位,而无法全资经营。即该类行业仍有泰籍股东持股比例要求,通常不低于40%,且企业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须具有泰国国籍。而经营第三类行业的外商,获得许可后的法人可100%由外资持有,对泰国籍董事人数也并无任何限制。

实务中,由于负面清单涵盖的范围较广,且是否发放外商经营许可证商业总局的裁量权限较大,不乏投资人考虑在设立公司时避免被定义为外商,减少经营不便,但具体操作务必合规合理。

四、投资股权限制与公司控制权问题

1、“外商”的定义

如前所述,一旦被定义为外商后,外资投资经营将面临诸多限制。因此,我们需要先明确在泰国外国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外籍人经商法》 (简称”FBA”),外国投资者是指:

1. 非泰国籍自然人;

2. 在泰国境外注册的法人;

3. 在泰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但其构成以下任一情形:

50%以上股份由(1)或(2)持有;

50%以上的投资额源于(1)或(2);

管理合伙人或管理人为(1)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

4. 在泰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但其构成以下任一情形:

50%以上股份由(1)、(2)或(3)持有;

50%以上的投资额源于(1)、(2)或(3)。

2、关于股权代持

因此,前文所述的外资产业准入限制,不仅适用于外国自然人和外国公司,也包括在泰国设立的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投资额超过50%的公司。此外,泰国法律并不允许通过股权代持的形式规避外商的认定。

为此,泰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特别调查部门(Department of Special Investigation)专门调查代持股情况,代持股行为一旦被政府发现,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都将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3、关于公司控制权

外资进入泰国,则企业的控制权与投资行业的限制如同天平的两端,外资想要获得更强的企业控制权,则可以涉猎的投资行业将受到较多限制。而如果想涉猎受限行业,则在企业内部控制权又将受较多的限制。

因此,平衡天平的两端,是中企出海前需要做好的考量。当中包括:

首先,确定自己所投资的行业是否属于 FBA规定的负面清单行业,如是,相应的限制有哪些。

其次,如确属负面清单行业,那么可以考虑投资资金、地域等条件是否符合 BOI法案、EEC法案项下要求,看是否仍有享有独资经营的可能。

如确实无法独资经营的,还可以考虑能否在股权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做出设计,实现控制公司的目标。比如:设计优先股和普通股,给予不同比例的投票权力;要求特殊决议事项须经中国投资方同意方可通过;设计分红比例,不一定按持股比例进行分红;中方代表在董事会占多数席位、指派中方授权董事和董事长,把公司经营管理的大部分决策事项留给董事会或授权董事来决定。

小结

综上,中国企业家赴泰投资前,应该根据自身拟投资行业、资金预算、投资地区、股东构成等多方面具体情况向法律、财务等专业机构进行咨询,确认合法而又利益最大化的落地方案。

后续,我们还会就中企赴泰投资可能面临的土地、劳动用工、外汇管制等规定进行介绍,并相应介绍泰国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倾斜有哪些,敬请关注。

律师简介

牟秀峰

·广东天商新时代法治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牟秀峰,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后分别在上海理工大学、美国内申大学、法国尼斯大学学习,取得美国和法国工商管理双博士学位。

现为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中小企业文化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智能水电国际研发中心主任、泰国聚丙烯管道协会执行会长、东南亚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智库网高级智库专家等。

荣获"2022年度泰国模范人物""2021年度中国百名优秀企业家",入选《发现》《致敬》《中国百名优秀企业家奋斗史》等。

拥有30多项中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先后编写出版了《跨文化背景下的企业管理研究》、《共享经济时代新零售模式及其发展研究》、《文化差异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在泰中资企业双向跨文化适应研究》、《人工智能时代下文化产业的发展研究》、《新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研究》、《人力资源管理与成本控制》、《建筑水电施工技术与应用》、《建筑电气与建筑智能化》、《高层建筑给排水工程研究》等论文和书籍。

何欣欣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何欣欣律师主要从事经济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以及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其办案经验丰富,专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二审再审类案件,善于找到复杂案件突破口,能运用诉讼、非诉等多种途径维护委托人权益。同时为多个政府部门、国企、上市公司提供优质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