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的“职业碰瓷”,主张赔偿会否得到支持
案例一

谢某2023年7月1日入职,岗位是台面管理,入职时签订《入职登记表》,月工资为7200元。2023年7月1日21时48分,公司以谢某不符合用工要求,口头辞退谢某,并结算工资243元。2023年7月3日,谢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主张谢某曾任职多家公司,并均以此理由要求和解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谢某的行为是“职业碰瓷”。审理中经查,谢某曾于2022年9月20日、2023年3月-8月期间共向仲裁委申请过8次劳动仲裁,均以被辞退为由,要求7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谢某频繁地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多次以被辞退为由要求数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以显示其入职工作的目的并非为了构建稳定、正常的劳动关系,其行为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18年9月3日,康某入职某家具厂。2018年12月6日,康某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家具厂主张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职业碰瓷”。经司法鉴定,康某持有的《计件工资确认书》中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某(系家具厂负责人)”的形成时间,先于《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工作成果等内容。自2013年以来,康某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涉及9个用人单位。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构建稳定、正常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亦是为了维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职业碰瓷”劳动者,往往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入职公司目的并非与用人单位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提供劳动获得报酬,而是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谋取利益,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且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及社会宣扬尊重劳动的正确价值观,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多次频繁跳槽的劳动者并非都是“职业碰瓷”,也并非所有的“职业碰瓷”劳动者都会提起仲裁或诉讼,司法系统上并非都会有记录,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用工合规,完善日常的管理流程,最大程度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作者

刘青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劳动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管委会秘书

刘青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业务,精通各类民商事案件的业务操作,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非诉业务方面,曾处理过多家银行、不良资产机构不良资产包的执行和处置业务,参与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上市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拟定、修改合同百余份,为公司提供劳动用工合规服务,提供合规管理建议,有丰富的诉讼经验、非诉服务经验以及谈判、调解经验。

梁靖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企业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品牌专委会委员

梁靖律师是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成员,主要处理建设工程、大型设备租赁、涉外货运代理等民商事法律事务,为多家建材、建工企业、软件工程企业、机械设备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顾问服务经验,致力于打造法律顾问、谈判、调解、诉讼、仲裁等全栈式法律服务体系,用尽可能低的成本降低客户法律风险、实现客户权利权益最大化。同时针对小规模企业、工厂和工业园区等客户的痛点问题,设计低成本、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让小客户也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