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未能举证证实其是有正当理由才未到庭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是王某怠于履行自身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某承担,王某对本案的起诉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因王某收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该仲裁委按王某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王某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被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王某的原因导致本案没有经过仲裁委的实体处理,故原审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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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
一方面,基于劳动案件有“仲裁前置程序”规定,又基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这一“特殊法”规定,部分观点认为申请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无正当理由未开庭按撤诉处理,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此后不能再就同一请求申请仲裁或起诉。广州市的法院支持该观点。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部分观点认为,劳动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即便案件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但是申请人的请求权并未消灭,案件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申请人有权再就同一请求申请仲裁或起诉。
参加庭审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对“迟到”不以为然,因此不乏因当事人开庭迟到(被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申请/起诉或缺席裁判的案例。笔者建议,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一方)在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务必记准开庭时间,并提前半个小时以上到仲裁委等待开庭,避免因迟到、忘记开庭等情况使得案件按撤回申请处理,否则,申请人可能无法再就相关请求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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