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遇到客户咨询关于“车辆安全统筹”的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针对一些大型货车车主/司机,经常会遇到类似疑问“车辆安全统筹是车辆商业保险吗?”“办理了安全统筹业务是否等于购买车辆商业险?”笔者以“车辆安全统筹”为关键词在Alpha法律检索平台进行检索,得到案例结果1059个,主要存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由中。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案涉安全统筹合同的法律性质、效力如何认定,安全统筹合同能否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并处理,以及统筹公司、侵权人/车主、被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现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研究,总结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车辆安全统筹,常见于交通运输企业,是指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大型、重型货车等车辆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中的一种互助行为。
从定义来看,车辆安全统筹公司提供的安全统筹服务与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非常相似。而且实践中,“安全统筹单”和“服务条款”与常见的车险保险单和保险条款高度相似,甚至在条款中只是把“保险”换成了“统筹”字样。

但提供安全统筹服务的公司并非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保险公司。2022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发布《中国保险协会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明确告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保险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广大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车辆安全统筹制度最早见于云南省交通厅1993年3月创建的交通安全统筹中心,在厅属企事业单位的交通运输车辆中进行交通安全统筹,依法开展交通事故理赔,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012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同年9月,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在“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机制”方面,提出“鼓励运输企业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从政策初衷来看,“车辆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开展的一种非经营性活动,是一种行业互助,主要特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项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行业内部的互助性举措。可以说,传统、狭义上的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具有鲜明的行政特殊性、公益互助性、范围局部性和保险补充性。
但近年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的“安全统筹服务公司”成立时段,与相关政策出台时间相差甚远,几乎都是自然人发起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逐渐脱离了行政性、公益性、局部性等应有特征。不少“安全统筹公司”针对大型货运车辆保费昂贵、投保手续繁琐等现状,利用“购买反点”“介绍反现”等手段迅速抢占大型货车商业保险市场。据咨询笔者的相关客户介绍,“安全统筹”的价格相较正规商业保险,价格便宜大约三分之一。
“安全统筹公司”的赔付能力受统筹资金大小、公司经营能力等因素影响。在高风险、高赔付的营运市场面前,企业抗风险能力普遍不强,理赔服务几乎没有,客户满意度极差。根据笔者查询,许多“安全统筹公司”都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案例检索结果,“安全统筹公司”涉诉案件中大都无人出席开庭,法院缺席审理率高达三分之二。
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安全统筹合同如何认定?根据判例,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存在争议,观点不一,主要可以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
- 安全统筹合同虽不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但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
- 安全统筹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但无论人民法院认定统筹合同有效或无效,均认定统筹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基于信赖利益原则,赔偿被统筹人(车辆车主)相关损失。
那么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将统筹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统筹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笔者代理的同类案件及相关判例,统筹公司并非机动车保险公司,并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必要共同被告,法院有可能以此为由不同意追加统筹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即便追加了统筹公司为共同被告,通常也不会认定统筹公司在交通事故这类侵权案由纠纷中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安全统筹服务不能起到责任保险的替代赔偿功能,需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起诉主张合同纠纷,增加了被统筹人(车主)的维权成本。

【案号:(2022)粤 0112 民初 28308 号】
综上所述,“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安全统筹服务”也并非正规保险,“统筹险”并非保险!起不到责任保险替代赔偿、转嫁赔偿风险的法律功能。就服务体验而言,安全统筹公司几乎没有理赔服务,大都依靠诉讼主张权利,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请广大货车车主/司机擦亮眼睛,切莫贪图小便宜,造成大损失。
申鹏亮
申鹏亮律师曾在人保财险任职法律诉讼岗,在职期间主要处理财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诉讼案件,在职期间共代理保险公司案件约500余起,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深谙多年,保险法律领域功底深厚。从事律师工作后,着力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服务等领域。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企业经营日常管理法律服务、保险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均有丰富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