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税务合规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直播成为最热的新兴新形态经济业态。鉴于网络经济业务形态比较复杂,盈利模式及平台、MCN机构及主播模式法律关系多样化,给税务监管部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但随着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及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推广,税务监管部门能精准查出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偷逃税行为。

一、网络直播的纳税主体及应缴税种:

1、主播个人与网络直播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此时主播为网络直播公司提供劳动,属于网络直播公司的员工,其收入是网络直播公司支付的工资,应当以其工资按照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

2、主播个人与网络直播公司成立合作或经纪合同关系

此时主播为网络直播公司提供劳务,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可由网络直播公司到当地税局按照20%-40%的3级预缴税率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或教育附加税。

3、主播个人直接在平台注册账号直接开展直播活动

此时主播的收入是直接从平台收取坑位费、佣金和“礼物”打赏的,应由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费,到当地税局按照20%-40%的3级预缴税率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或教育附加税。

4、主播自行成立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接直播商务活动

如主播成立的公司,承接的直播商务收入由公司直接收取,属于公司的营业收入。直播的收入实际为公司的分红。此时公司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播取得公司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可由公司代扣代缴。如主播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收入为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

 

二、网络主播偷逃税的主要模式

1、通过“阴阳合同”或虚构业务等方式隐匿收入;

“阴阳合同”是指主播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合同收入较低,一份对内合同收入较高,将对外合同作为纳税依据;又或者虚构与网络直播公司存在咨询、顾问等业务,转移收入。

2、通过借助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等方式隐匿收入;

此种方式是指主播将原属于其个人工资、劳务报酬所得收入转为由其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收取。然后按照公司、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纳税,而不是按照个人工资、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3、通过虚假方式取得发票报销等方式隐匿收入;

此种方式主要是指主播通过向网络直播公司提供非网络直播公司实际发生的行为产生的发票提取其收入。

4、通过支付通道等方式隐匿收入

此种方式是主播通过非正式支付渠道,而是通过支付通道公司收取收入,从而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除了以上常见方式外,主播通过亲友等他人账户或者其他非正规方式偷逃税款。

 

三、网络主播偷逃税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建议

鉴于目前税务监管部门加大对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监管,且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建议广大网络直播从业人员提供依法纳税意识,依法纳税,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