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某上诉称:根据粤高法(2023)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的规定:“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由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上诉人为香港人,所以本案是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企业档案资料查询显示,上诉人经营的某皮具厂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即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第三人甲公司为香港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XXX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请示〉的复函》,广州市涉外案件为集中管辖,该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范围,因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追加的第三人为香港公司将本案移送该院管辖,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依法不属于该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将本案报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范围,故本案不需要集中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 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十)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前款规定的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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