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着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尤其是客户信息这类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秘密。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泄露,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本文将以客户信息保护为例,探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法条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客户信息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等内容。这些信息对于企业进行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维护以及业务拓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泄露,不仅可能导致企业失去竞争优势,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客户信任。
三、典型案例:A公司诉B公司、彭某泉、冯某仪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某一领域的企业,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彭某泉和冯某仪曾是A公司的员工,并在任职期间接触到了这些关键客户信息。然而,二人在离职后,被发现在B公司使用了这些客户信息,导致A公司的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A公司请求保护的两份表格包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历史交易等信息,不易为所属领域知悉获得;A公司提交的相关交易订单、邮件证明表格信息具有商业价值;A公司通过数据安全系统制作管理表格,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冯某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A公司商业秘密,离职后继续以A公司任职时的邮箱与客户联系,并将包含客户信息的电脑供B公司、彭某泉使用,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彭某泉在A公司任职时有机会接触涉案客户信息,将冯某仪未作保密删除的电脑在B公司使用并与客户交易,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B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重合,且应知晓彭某泉、冯某仪的任职保密情况仍使用涉案客户信息,构成明知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彭某泉和冯某仪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本案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客户信息的典型案例。涉案客户信息涉及数十个国家、上千名客户的信息,是权利人长期经营过程中付出智力劳动和经营成本积累的重要商业资源。本案从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维度论述了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并通过全面调取勘验证据对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构成要件完备、举证清晰、认定严密,对于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案中,彭某泉和冯某仪违反了这一义务,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明确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措施和责任。
- 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 采取技术手段对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和存储,确保信息安全。
(二)劳动者的义务:
- 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客户信息。
- 在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等约定。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措施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同时,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包括保密期限、保密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对于接触商业秘密的关键岗位员工,还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企业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处理,限制未经授权的访问和复制。同时,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更新,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企业应制定泄密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包括追踪泄露源、评估损失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保护商业秘密需要企业从制度建设、员工培训、技术防范等多方面入手,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同时,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企业合规中心主任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涉外法律事务、劳动争议等
现任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品牌专委会委员、广东省网络与数据安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健康医疗数据合规流通标准》团体标准、广东国际商会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调解员。
梁靖律师是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成员,主要从事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股权诉讼及股东利益保护、涉外法律事务、建设工程等民商事法律服务,为多个省市区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市级商会、众多企业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擅于根据不同规模企业、不同行业的痛点问题设计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方案,致力于打造法律顾问、谈判、调解、诉讼、仲裁等全栈式法律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劳动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管委会秘书
刘青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业务,精通各类民商事案件的业务操作,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非诉业务方面,曾处理过多家银行、不良资产机构不良资产包的执行和处置业务,参与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上市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拟定、修改合同百余份,为公司提供劳动用工合规服务,提供合规管理建议,有丰富的诉讼经验、非诉服务经验以及谈判、调解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