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法院分析】
在(2021)粤民申13139号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应否向孙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即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3250元及入职满一年后(2015年8月23日至2018年4月10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7700元。该案中,孙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3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242号民事判决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为关联公司,因此,孙某主张甲公司应支付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孙某第一次主张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2018年8月15日,结合孙某与甲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可予支持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共计7个月零24天,核算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22850元,合理有据。

案例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常常存在一定的争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在不同地区也同样存在差异。在广东省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举例如下:(1)孙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但是甲公司一直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孙某于2018年12月15日离职(最后工作日)并于2019年1月31日提起劳动仲裁,则孙某主张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未过仲裁时效。

(2)孙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但是甲公司一直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孙某于2018年12月15日离职(最后工作日)并于2019年6月18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则孙某主张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1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孙某主张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

(3)孙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但是甲公司一直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孙某于2018年12月15日离职(最后工作日)并于2019年12月15日及之后提起劳动仲裁,则孙某主张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均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笔者最后提醒一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超过仲裁时效并且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相应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请大家留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2021年1月1日起已失效,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参照计算】
15.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
周艳艳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
周艳艳律师现任天商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具有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丰富经验和法律英语能力。周艳艳律师擅长劳动人事争议、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及涉外法律服务,在劳动人事领域有非常深入的研究。执业以来,周律师为多家知名外企、国企、民企、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劳资专项法律顾问和仲裁诉讼服务,工作经验非常丰富。周艳艳律师参与、代理的案件和项目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维护社会稳定奖”“社会责任贡献奖”等荣誉;参与编写的《HR法律实战案例课》获得了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理论成果奖”,并参与编写了《劳动争议高频问题裁判规则与类案集成》。此外,周艳艳律师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公益律师”,还荣获了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第一届广州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大赛”优胜奖。

周律师曾服务的客户主要包括:广东省总工会、广州市人社局、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中国移动、中移在线、广中医一附院、奥园集团、长隆集团、铂涛集团、屈臣氏集团、轻出集团、钰顺集团、乐金公司、特百惠公司、丰田通商、白马广告、西克公司、樱泰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