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的基本情况
一、报告的数据分布情况
以文书类型分类统计,620件有效案件中,有617份民事判决书,1份民事调解书,以及2份民事裁定书。2份民事裁定书是对实体进行审查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其中,(2022)湘0381民初504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经济往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经济往来的性质,原告的起诉形式上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因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另一份为(2020)鲁08民终2669号案,原告主张赠与的房产涉及工抵房问题,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而裁定驳回起诉。
以审判程序分类统计,在620件有效案件中,一审案件462件,占比74.5%,二审案件156件,占比25.2%,再审案件2件,占比0.3%。
(二)案由分布
(三)诉讼主体情况
而在被告主体设置方面,仅把第三者一人列为被告的案件有281件,占比45.32%;将第三者和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有314件,占比50.65%。同时,存在不少案件因接收财产的主体涉及第三者的父母、非婚生子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代收款人等情况,原告将接收财产的主体或所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此外,在仅列第三者一人作为被告的281个案件中,有226个案件将出轨方列为第三人,占比80.43%;有3个案件将其他接收财产的主体列为第三人,占比1.07%。其余52个案件未列有第三人,占比18.51%。
不同案由的选择,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的设置,往往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返还财产比例、责任承担方式产生影响,本报告以区分赠与合同纠纷及不当得利纠纷为例,筛选整理不同案由下被告、第三人的具体情况。
(1)赠与合同纠纷
在前述372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除将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的217个案件外,有123个案件将出轨方列为了第三人,3个案件将其他接收财产主体列为第三人,22个案件并未把出轨方列为第三人,即出轨方完全不参与诉讼。另还有7个案件,出轨方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2)不当得利纠纷
在前述104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除第三者与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的24个案件外,有61个案件将出轨方列为第三人,其余有19个案件未把出轨方列为第三人,这同样意味着出轨方完全不参与诉讼。
二、法院裁判情况
但由于个案情况不同,亦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其中法院判决第三者仅需返还原告50%财产的有40件;法院酌定返还一定比例的有22件,酌定的比例从30%至80%不等。其他情况为调解结案的有1件,双方对返还款项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在列有共同被告的337个案件中,仅一方被告承担全部返还责任的269件;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3件;共同被告承担共同责任的2件;法院驳回全部诉请的53件;法院驳回起诉的1件;其他情形的9件,主要是区分款项性质、收款主体、财产类型不同,法院判决部分款项由共同被告共同承担,部分款项由第三者一人承担,或是由实际收取款项一方与第三者分别返还各自收取的部分。
(1)赠与合同纠纷
(2)不当得利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配偶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出轨方赠与款项的案件应当调整案由为不当得利,并要求追加出轨方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三者是否知悉出轨方处于婚姻关系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有限
在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534件有效案件,法院认定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481件,其中有170个案件法院审查认定第三者是明知出轨方有配偶的情况下继续与其发生婚外情,而有301个案件法院对第三者是否知悉未予以审查,有10个案件法院认定第三者对出轨方的婚姻关系不知情。由此可见,在同类型案件中第三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非必须审查的案件事实。
(1)收款主体情况
在620件有效案件中,涉及第三者以外的主体收款的案件有109件。其中普通消费商家收款的有36件,大宗资产出售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卖家、汽车销售公司等)收款的有53件,第三者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收款的有14件,非婚生子女收款的有1件,医院和月子中心收款的案件有5件。
(1)第三者与出轨方存在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情况
(2)针对抚养费能否作为抗辩依据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报告总结
本次研究发现,在配偶追讨第三者获赠财产的案件中,案由定性多为赠与合同纠纷及不当得利纠纷。但在司法实践中,未发现两项不同案由对案件带来的实际影响。不论是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还是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若法院认定第三者需要返还财产的,则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果均是由第三者一人向原告返还全部财产。但我们认为,出轨方本身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是毋庸置疑的,若判决仅由收取财产的第三者承担全部的返还责任,出轨方似乎在这段不正当关系里无任何的法律后果。若是判决出轨方与第三者共同承担责任,在出轨方与配偶尚处于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返还款项,作为无过错的配偶方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救济。
对此,律师团队在检索到的有效案件中,留意到4份判决书,法院对出轨方责任承担问题予以回应,明确要求必须将出轨方作为共同被告。
(1)(2022)粤0105民初10897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明确两被告(出轨方与第三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2)(2022)粤0113民初7254号不当得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并列案由)一案,法院认为两被告(出轨方与第三者)共同侵犯原告权利,应当由双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由于原告明确不主张出轨方的责任,因此是不正当处分自己的权利,对此部分不予支持。
(3)(2022)粤0114民初3801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追加出轨方作为本案的被告,但其后原告又坚持要求撤回对出轨方的起诉,在出轨方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查明出轨方向第三者转账的原因,更无法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4)(2021)粤0118民初7092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系基于出轨方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情的给付,而在此类案件中的款项返还,原告应将出轨方列为案件被告,鉴于出轨方已经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原告未将法定继承人列为被告,同时明确表示不追加法定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为此,在原告仅要求第三者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起诉时原告与出轨方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案件超过八成,出轨方情感中更倾向于回归家庭,为原告诉请获得法院支持提供便利
虽统计发现原告与出轨方在起诉时处于婚姻关系对原告的诉请获得法院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比例并无明显优势。但法院在认定第三者与出轨方属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比例超过九成,远比一般的离婚诉讼中认定一方存在过错要容易得多,这往往是因为出轨方在诉讼中承认自己的过错行为,甚至可能为原告举证不正当男女关系提供证据支持。比如在(2022)沪02民终4128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虽然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未认定第三者与出轨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然而,在二审中原告为证实不正当男女关系,向法院提供第三者与出轨方涉性视频及截图。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了第三者与出轨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同时指出相关证据来源明显是来自出轨方,出轨方对视频的取得行为卑劣,有丧人伦,并对出轨方严厉指正和予以口头训诫。
三、婚外情的认定对是否需要返还财产影响较大
在法院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案件中,超九成案件法院认定了第三者与出轨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部分案件中,因原告无法证明不正当男女关系,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部分案件中,即便原告诉请主张的婚外情证据不足或法院认定不存在婚外情的,仍然有判决受赠方返还款项的情况,主要观点包括夫妻一方未经过配偶同意处分共有财产,而受赠方并未支付合理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另外在(2021)湘03民终2307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已经发展至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夫妻一方出于追求婚外其他异性,以发展婚外情为目的的赠与,其行为一样有悖于夫妻忠实义务。
至于第三者是否善意,则对是否需要返还财产影响不大,仅就财产返还比例可能产生影响,如(2021)豫1725民初2227号案件中,第三者受出轨方恶意隐瞒婚姻状况期间收取的款项仅需返还原告一半,在知悉对方婚姻状况后收取的款项则需要全额返还。但此类情况属于极少数,因大部分案件法院对第三者是否善意并不进行审查。
四、转移资产类型多样,以现金转账方式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返还
在第三者以外的主体收取相关财产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实际受益主体为第三者,影响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折现)返还款项,也是不少案件的争议焦点。
若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是现金资产的,因转移过程往往有转账记录,能够较为直接证明受益主体为第三者本人,原告要进行追讨较为容易。但若是通过购物、消费、赠送贵重礼物或出资与第三者共同成立公司等方式,第三者并非直接收取现金款项的主体,若原告无法证明实际受益主体是第三者,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五、支持返还财产的案件中,超九成案件判决整体返还
在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案件中,有464个案件支持返还的财产全部由原告一人收取,可见大多数法院的裁判观点更倾向于出轨方在婚内给付第三者的财产是一个整体,夫妻双方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故返还时不应部分返还,而应整体返还。同时,在裁判时并不会就返还的财产在原告与出轨方进行内部分割处理,即判决收取返还财产的主体不在原告与出轨方直接进行区分。
但由于个案情况不同,亦有不同的裁判观点。其中40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仅需返还原告一半的财产,主要理由为出轨方与配偶已离婚,丧失共有基础,或存在出轨方已去世的情形。另22个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财产,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从30%至80%不等;部分返还的理由包括:出轨方已与配偶方离婚,法院径行对案涉款项进行夫妻析产,确定夫妻双方各自可得的比例;出轨方与第三者存在共同开销,法院酌定其中一定比例系出轨方的个人开销,超出部分才返还。
可视化:陈霭盈
数据收集:陈霭盈、蔡燕敏、陈绮婷、汤颖怡、黄晓颖、刘青
律师团队介绍
天商婚姻家事部由多名深耕婚姻家事、财富传承领域业务的专业律师组成,专业能力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能通过咨询顾问、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综合运用多种工具,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系统的解决方案,实现客户的核心目的。同时,曾为多家金融机构、企业单位讲授课程,并为多个市区妇联及社区等机构提供公益普法宣讲,课程内容设计贴合受众需求,通俗易懂,赢得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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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及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与资产管理处置方面的婚姻家事诉讼服务;
2) 婚姻家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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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颖怡律师专注并擅长婚姻家事诉讼、家事调解、财富管理与传承、反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法律事务;从业以来参与处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由家庭纠纷引发的其他民商事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同居析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物权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诉讼案件,同时也代理多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别程序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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