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网店“B女装专营店”,其中一款名称为“黑色短袖t恤女夏2021年新款冰丝V领套头半袖上衣ins潮”的商品,展示照中模特穿着服装绣有MS691SJ7640XXX(1-2)图样。2021年8月1日取证时,该商品显示售价为35.8元,显示已拼10万+件。庭审中,对A公司提交的公证封存实物进行拆封,内有短袖T恤1件,服装正面所绣图样与MS691SJ7640XXX(1-2)图样一致。
判决结果:
一、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著作权(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0002334,作品名称:MS691SJ7640000(1-2))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删除网店中的商品信息、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等;二、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000元;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B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分析如下:
1、B公司是否侵害了A公司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A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B公司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侵害了A公司作品的发行权。对于B公司在网店商品页面展示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B公司认为不构成对A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本院认为,B公司在商品页面展示被诉侵权服装图片是其销售行为的一部分,为发行权所涵盖,无需另行单独评价。一审在认定B公司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侵害了A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的同时,认定B公司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2、B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对于一件代发模式是否构成合法来源,应重点考量销售者是否对其销售侵权产品具有过错,即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害了他人著作权。因权利人的著作权系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著作权登记以自愿登记为原则,一般情况下,销售商难以知晓“一件代发”商品是否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故不能因为销售商系通过他人发货即认定其具有过错。本案中B公司提供了所售侵权服装上家的信息,且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知晓该服装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故依据前述规定,其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抗辩方式之一,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设计根源于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保护制度,意为当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是未经许可销售的,且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从合法来源的构成要件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主观上,抗辩者不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产品侵犯他人权利;客观上,侵权产品具有明确的来源以及来源合法,通常表现为抗辩者能够提供完整的产品交易过程的证据,如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交易订单或合同、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凭证等。
二、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责任承担
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中,原告的诉求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礼道歉等具体行为,第二类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为该类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焦点,第三类是要求被告承担合理维权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当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的仅为赔偿责任,也即是被告仍需承担停止侵权和承担合理维权费用的责任,合理维权费用通常也即是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虽然被告无法免除承担合理费用责任,但在该类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已经是非常理想的结果。
三、“一件代发”模式下抗辩合法来源需要注意的事项
对于电商主体而言,常见的导致合法来源抗辩无法成立的情形有:无法提供明确的供应商主体信息、采购数量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或库存数量差距较大、无法提供支付了合理对价的相关证据等。由于“一件代发”模式下供应商主体信息和订单信息相对而言是比较好举证的,作为电商主体应注意保存完整的交易资料、支付合理对价,避免交易主体与付款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且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审查供应商是否享有产品合法权利,以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