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Q2: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Q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Q4: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有无特殊规定?
Q5: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Q6:16号令1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Q7: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 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Q8: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
Q9: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能否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和方法?
Q10: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注释: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 年第16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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